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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事项安排兼顾双方对立 研究生法律论文2020(第2辑)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代顿协议》附属协议二第5 条对仲裁庭组成、仲裁规则、仲裁期限等事项做出了详细安排,推动了仲裁审理及时有序进行。这项安排充分考虑到波黑联邦与塞族共和国之间的对立立场,导致可能无法协商产生第三名仲裁员。针对这一点,《代顿协议》附属协议二第5 条规定,仲裁庭需在《代顿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即1996年12 月14 日前作出裁决,对仲裁庭审理效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仲裁事项安排兼顾双方对立 研究生法律论文2020(第2辑)

《代顿协议》附属协议二第5 条对仲裁庭组成、仲裁规则、仲裁期限等事项做出了详细安排,推动了仲裁审理及时有序进行。

1.关于仲裁庭的组成

按照《代顿协议》附属协议二第5 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自《代顿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波黑联邦与塞族共和国各分别指定一名仲裁员,此后30 日内由双方分别指定的仲裁员协商确定第三名仲裁员,如协商不成则由国际法院院长指定,由第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这项安排充分考虑到波黑联邦与塞族共和国之间的对立立场,导致可能无法协商产生第三名仲裁员。实际情况表明这种考虑是必要的,1996 年7 月15 日,国际法院院长为本案指定了首席仲裁员。

2.适用仲裁规则的灵活性

《代顿协议》附属协议二第5 条规定,仲裁程序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976 年)》(简称《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按照《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 条,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约定将有关争端按该仲裁规则提交仲裁时,应适用该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是如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对该仲裁规则进行变更,则从其约定,为当事双方及仲裁庭灵活运用仲裁规则奠定了基础。(www.xing528.com)

本案的三份仲裁裁决均只有首席仲裁员签署,但仲裁裁决的效力没有受影响,这是对《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灵活适用的结果。本案中,通过双方事后补充约定的方式,将《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1 条规定的“仲裁庭的裁决或其他决定应由仲裁员的多数做出”,修改为“如仲裁员无法达成多数一致则同意以首席仲裁员意见为准”,选择允许双方约定变通规则的“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体现出《代顿协议》起草者对当事双方严重对立立场的考虑。

3.规定审理期限防止久拖不决

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双方之间争议点过多容易导致久拖不决,布尔奇科争端如长期无法解决,则可能导致波黑和平再生变数。针对这一点,《代顿协议》附属协议二第5 条规定,仲裁庭需在《代顿协议》生效后一年内即1996年12 月14 日前作出裁决,对仲裁庭审理效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仲裁庭组成后一段时间内,塞族共和国拒绝接受管辖并试图撤回指定仲裁员,而塞族共和国指定的仲裁员也拒绝参加庭前会议,直到1996 年10 月,塞族共和国才同意参加审理,并要求将审理期限延长至1997 年2 月15 日,仲裁庭在征得波黑联邦同意后准许,仲裁庭首次裁决于1997 年2 月14 日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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