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被遗忘权研究已走过了十年,展望未来,在目前已有的领域中做更有深度的发掘研究,同时有针对性地弥补研究的不足及空白,不失为今后被遗忘权研究发展的两条路径。
在目前司法实践领域涉及不多的背景下,被遗忘权能否作为一项新兴权利实现本土化还是未知数,类似权利性质的一些基础问题也处于莫衷一是的状态中。此时,做一些植根于法理角度的研究,将根本性问题研究清楚,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少。学者们关注被遗忘权内容、立法司法、本土化等实践性的研究,对相关法理研究重视不够。然而,正是针对欧盟信息权与美国隐私权的法理研究的推进,才使国内被遗忘权研究从隐私权与信息自决权的概念化争论泥沼中解脱出来,进而在被遗忘权的权利属性这一根本问题上逐渐达成共识。目前,尚未形成对被遗忘权进行法理研究的有分量的成果,这项基础性研究的不足,是被遗忘权这一新兴权利研究的重大缺陷,对其能否成为法定权利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
公法领域的相关研究可以继续拓展,一些敏感话题还可深入涉及。目前被遗忘权研究局限于私法领域的居多,而从国家保护角度全面考量,从公法视野分析被遗忘权适用当中的权利冲突和解决路径的研究还不充分。虽然有学者关注到了被遗忘权的公法保护,比如也强调行政监管,认为应该发挥行政机关的作用,但只是提出了一个大致路径,缺乏真正从行政法角度的具体研究成果。对于公权力介入有可能带来的类似寒蝉效应等的负面影响,学者们也都点到为止,没有更进一步地分析。这些都有可能成为今后研究的努力方向。
一些基础性理论,比如人权理论,与被遗忘权研究的结合还有更多可以推动的部分。其中,人权理论在被遗忘权证成及适用中的作用研究就明显不足。虽然多数学者在论证被遗忘权性质归属时,都会提到其人格权的宪法性属性,但并未再向上溯及人权。被遗忘权体现的“自决”理念是包括《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人权条约都作为基础价值重点保护的。人权属性的证成对被遗忘权主体的范围有重要意义。[51] 这方面没有更深入的研究成果,如果能有进一步推动,其对被遗忘权正当性的证明会是极为有力的支持。(www.xing528.com)
司法领域涉及被遗忘权的案例不多,从个案角度研究“被遗忘权”的也较少,我们在法律实际应用上能够汲取的经验也很少,这对被遗忘权的研究有一定制约,会直接影响被遗忘权本土化研究。但随着人们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相关案例会增多,具体司法实践领域研究的也会随之不断深化。这些都可作为以后可供扩展的研究方向。法律的滞后性也给被遗忘权个案研究提供了足够的时空范围,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会对被遗忘权本土化的方法路径产生起到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注特殊群体被遗忘权的专题研究也会是今后研究可以深度推进的方向。如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保护,多数在综合研究的例外情形中提及,没有专题研究。其他如公众人物、老年人、病人、妇女等的被遗忘权没有专题的研究成果出现。这些研究空白也给我国的被遗忘权研究提供了更多延展的空间,也会是新的研究成果的重要突破口。
我国的被遗忘权研究十年,各方面的研究成果也算丰富,应该说到了一个可以回顾过去,总结梳理,展望未来的时候,但各方面原因的影响,目前还没有有关专著出现,甚至对这个领域有关研究的专家的认同共识也没有形成,学者们对被遗忘权的研究大都浅尝辄止,没有持续性研究的动力和成果,这也说明我国的被遗忘权研究还需要继续提升,直至水到渠成,出现有关的研究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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