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某种程度上可以解释为需要借助国家力量和手段保护的重要利益。被遗忘权作为一种起源于西方的新兴权利,若要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寻求其本土化的根基,同我国法律文化相融合。被遗忘权的本土化构建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之一,他们都不赞同照搬照抄欧盟的被遗忘权立法,支持选择性借鉴,循序渐进地构建。学者们提出的本土化进路大致有三:一是理想方式,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其中明确界定被遗忘权;二是务实方式,在民法体系中,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被遗忘权进行保护;三是过渡方式,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不具备制定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完善行政法规及规章,丰富司法解释的方法解决被遗忘权的保障和实施问题。
司法实践中,在我国尚无明确的被遗忘权请求权基础的情况下,研究者们有的认为可以运用比例原则对被遗忘权保护的“利益正当性”与“保护必要性”问题进行具体判断;[41] 有的认为,当事人在利益诉求无法通过隐私权等现有类型化权利保护的情况下,应以“一般人格权”为案由通过“正当法益”主张侵权保护,但须证明与利益的直接利害关系、利益的正当性及应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42](www.xing528.com)
但也有学者对我国引入被遗忘权,特别是现阶段引入被遗忘权提出了异议。被遗忘权的执行是一个动态复杂的平衡过程,重心是其与公共表达自由之间的冲突协调,如果无法对表达自由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被遗忘权本土化问题需持谨慎态度。[43] 中国没有个人数据立法传统,在隐私权保护体系尚处于理论研究的情况下,若急于将尚处于一般人格利益的被遗忘权视为可以类型化的具体人格权予以本土化,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面临着“空中花园”般的尴尬。[44] 即使在欧洲内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被遗忘权的行使边界也不是十分清晰的,而中国又处在亟须鼓励互联网创新和保护新闻舆论监督等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不顾实际地移植被遗忘权并不是最优选择。[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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