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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的权利性质研究:法大研究生(2020年 第2辑)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被遗忘权是一项“表里不一”的权利:表面是强制遗忘,实质是信息价值回归;表面是信息控制权,实质为人格利益保护。关于被遗忘权权利性质的研究开始最是莫衷一是,有主张信息自决权属性的,有认同独立人格权范畴的,有主张个人信息权性质的,还有主张隐私权范畴的。目前的分歧在于,有的学者认为“被遗忘权”内容可以被个人信息权所涵盖,没有必要单独列出这个权利;也有学者认为,“被遗忘权”应作为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存在。

被遗忘权的权利性质研究:法大研究生(2020年 第2辑)

被遗忘权是一项“表里不一”的权利:表面是强制遗忘,实质是信息价值回归;表面是信息控制权,实质为人格利益保护。[17] 到底将其定位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还是将其归属于某项权利之下作为一项权能?如果被遗忘权是一项权利,那它应该属于带有宪法意义的人格权,还是作为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又或是隐私权?关于被遗忘权权利性质的研究开始最是莫衷一是,有主张信息自决权属性的,有认同独立人格权范畴的,有主张个人信息权性质的,还有主张隐私权范畴的。但近两年大家的观点开始出现趋同,从历史溯源、理论研究、立法现实和救济途径等考虑,很多学者主张被遗忘权不宜作为独立人格权,而应该归属个人信息权。目前的分歧在于,有的学者认为“被遗忘权”内容可以被个人信息权所涵盖,没有必要单独列出这个权利;也有学者认为,“被遗忘权”应作为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之一存在。

笔者认为,这个从分歧到趋同的过程最能体现我国被遗忘权研究的逐渐深入,从最初概念化地引用国外研究,到结合背景语境的深入分析,随着域内外隐私权、人格权等相关概念的比较与澄清,我们对被遗忘权的诉求实质、目的追求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于是对其权利定性也更为贴近本质。正如雷闪闪、郭小安的分析,被遗忘权法律性质之争实质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应选择英美法系的隐私权模式还是大陆法系的具体人格权模式,即英美法和大陆法之间的博弈。而实际上,前一种模式是对隐私权扩张解释的结果,美国的隐私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等于欧洲大陆的人格权制度。英美法系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多是采用隐私权模式,而几乎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都是具体人格权模式。我国可以借鉴大陆法系的权利体系,在民法部门中设立具体的人格权——个人信息权,将被遗忘权作为个人信息权的自决权能。[1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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