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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大研究生第2辑:列入黑名单行为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黑名单的列入期限类似于刑事处罚中自由刑的刑期,在刑法中,刑期的设定应当遵循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未来,应当通过统一的社会信用立法将黑名单的列入期限限定为一至三年,具体的列入期限由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失信情况裁量决定,既保障了列入期限的法定主义,也兼顾了行政活动的灵活性。

2020年法大研究生第2辑:列入黑名单行为的法律规制

根据前文分析,列入黑名单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行政机关实施惩戒措施要以相对人被列入黑名单为前提,并且受到列入黑名单行为的拘束。因此,行政黑名单制度法治化的建构应当以规制列入黑名单行为为先。对属于行政确认的列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无疑问,因此对其的法律规制重点不在于法律救济方面,而在于设定权、列入期限这两个方面。

1.以统一信用立法规范黑名单的设定权

列入黑名单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行政确认的统一立法,哪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可以设定行政确认并不明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一层级的法律规范都可以设定黑名单。黑名单设定权实质上为立法权,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位阶体系中,不同立法主体享有不同的立法权限形式。[31] 若如当前实践中的情形,由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设定黑名单,不仅有损于国家法制的统一,也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因此,应适当提升黑名单的立法位阶,在中央层面,法律、行政法规均可以设定黑名单;在地方层面,虽然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必然趋势,但也容易出现法治碎片化现象,给国家的法治统一,甚至给一个省级区域的法治统一带来巨大挑战,[32] 因此应当将黑名单的设定权赋予省级地方性法规。未来,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制定统一的社会信用法,对行政黑名单的设定权作出明确规定,以在全国层面构建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www.xing528.com)

2.明确列入期限

相对人被列入黑名单后通常将会受到各种惩戒,如果不对黑名单设置一定的有效期,则意味着相对人的权利受到约束和限制的期限是不确定的,这不仅会导致相对人的权利保障化为乌有,也有违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黑名单的列入期限类似于刑事处罚中自由刑的刑期,在刑法中,刑期的设定应当遵循罪刑法定主义原则。罪刑法定主义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之一为三权分立论,该理论认为“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个人的自由,避免法官的擅断。在刑事裁判上,犯罪与刑罚必须预先以法律加以规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法官不能论罪,也不能处罚”。[33] 罪刑法定主义否定绝对的不定期刑,主张法官在法定刑期限内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裁量刑罚。为了保障相对人的权利,黑名单的列入期限也应当由法律规范予以明确,而不应完全交由行政主体判定。未来,应当通过统一的社会信用立法将黑名单的列入期限限定为一至三年,具体的列入期限由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失信情况裁量决定,既保障了列入期限的法定主义,也兼顾了行政活动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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