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多阶段行政程序,通常又被称为行政程序之阶段化、阶段式行政程序,由德国行政法学界提出,后为我国台湾地区所继受。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多阶段行政程序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为:“行政程序之阶段化,指将复杂之行政程序细分,渐进地分配;亦即将行政程序之复杂决定过程,分解成多数独立之部分行为,这些独立之部分行为均为行政处分整体之决定客体,由渐进地或阶段式地进行,或者分配地部分地来实现。”
多阶段行政程序,通常又被称为行政程序之阶段化、阶段式行政程序,由德国行政法学界提出,后为我国台湾地区所继受。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多阶段行政程序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为:“行政程序之阶段化,指将复杂之行政程序细分,渐进地分配;亦即将行政程序之复杂决定过程,分解成多数独立之部分行为,这些独立之部分行为均为行政处分整体之决定客体,由渐进地或阶段式地进行,或者分配地部分地来实现。”[23] 多阶段行政程序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一是前阶段与后阶段程序均为独立的行政程序,前后阶段行政程序逐次进行;二是每一阶段的行政程序均以行政机关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而告终;三是前阶段行为与后阶段行为的作出机关既可以是同一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不同的行政机关;四是前后阶段行政程序具有内容上的关联性,相互配合共同实现行政目的。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其可以通过多阶段行政程序将复杂问题予以划分,更精确地锁定于部分问题,而使其决定更明确、更具有可预估性与正确性。[24]
与行政过程论相比,多阶段行政程序理论除了主张对行政活动进行动态考察外,其进一步以行政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产生对外法律效果为界分点,将行政过程划分为前后具有关联性的若干个独立阶段,并分别对其予以法律规制。由于行政黑名单的实施涉及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因此运用多阶段行政程序理论将复杂的行政黑名单实施程序予以划分,一方面可以对各阶段行为及其之间的关系,以及各阶段行为在整体行政程序中的作用有更加细致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从整体上勾勒行政黑名单制度的全貌。(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