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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个人信用信息应受宪法保护?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浅陌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再以相同检索设置,以“个人信用信息and 宪法保护”为布尔逻辑检索词进行检索,仅命中206 篇文献,且多数直接关涉“宪法保护”的结果是在“个人信息”的层面上展开讨论的,几乎没有聚焦于“个人信用信息宪法保护”的研究。笔者认为,就“个人信用信息是否应由宪法进行保护”这一问题而言,其肯定答案既可因具备制度必要性和可能性而得以证成,又因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确属宪法权利而本该如此。

李 艺[1]

摘 要:我国正在建设一个庞大的社会信用体系,在此背景下,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呈现出两个特点:其一,缺乏统一的社会信用法对社会信用体系进行规制,以致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的保护缺乏相应的规范;其二,在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个人信用信息权益面临的威胁主要来自于公权力机关。基于此,宪法有必要对当前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做出回应:一方面,个人信用信息的宪法保护能够为统一的社会信用立法提供宪法基础;另一方面,个人信用信息的宪法保护能够有效预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国家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侵害。个人信用信息中蕴含有经济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双重属性,而宪法财产权不仅具有经济利益的价值内涵,更重要的是具有经济利益背后的人格价值的内涵,即宪法财产权事实上是一种为了保障公民有尊严地生活、实现自我价值的物质基础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宪法财产权可以作为当前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实现对个人信用信息中人格利益与经济利益的一体保护。未来的社会信用立法,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问题,应当构建一个财产权的保障模式。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息 经济利益 人格利益 宪法财产权 权利保障(https://www.xing528.com)

以“中国知网(CNKI)”为信息检索平台,在“高级检索”功能项下,以“文献”为检索范围,以“全文”为检索条件限制,以“个人信用信息”为布尔逻辑检索词进行检索,可得21 355 条结果。大致浏览检索结果后发现,该主题项下论文的探讨以个人征信管理机制、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与流转机制、个人信用信息民法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刑法保护等为主,很难见到宪法语境下的相关研究。我们再以相同检索设置,以“个人信用信息and 宪法保护”为布尔逻辑检索词进行检索,仅命中206 篇文献,且多数直接关涉“宪法保护”的结果是在“个人信息”的层面上展开讨论的,几乎没有聚焦于“个人信用信息宪法保护”的研究。从这二者的存在实态上看,“个人信息”的概念与“个人信用信息”的概念自然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个人信息的侵害泛化局面促使法律学者讨论其宪法保护自然得当;而仅作为其具体类型之一的“个人信用信息”,似乎无法与宪法保护的“根本性”要求相匹配。不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一个新的“变量”,它促使制度设计者展开迥异于上述的“反向思考”,即不再囿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能否匹配宪法,而是何种法制能够适配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其宪法保护呼之欲出。于是,我们的问题意识便导向了“个人信用信息是否应由宪法进行保护”。一般而言,解决这类问题的思路有二,一种是制度实证进路的,另一种则是权利逻辑进路的。前者以功利主义为哲学基础,往往从制度的功能性维度切入,将其与待适用/保护对象所蕴含的利益、所遭遇的困境、所欲求的价值等作因果衔接论证,从而揭示出适用相应制度保护相应对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后者以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即以证成待保护对象所蕴含的法益系保护工具体系中的某一权利实存(权利符合论证)为要,具体到该问题上,便是证成“个人信用信息权益是宪法权利”。这两种进路间的关系并非非此即彼、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协同导向论证目标。笔者认为,就“个人信用信息是否应由宪法进行保护”这一问题而言,其肯定答案既可因具备制度必要性和可能性而得以证成,又因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确属宪法权利而本该如此。本文即是在前一个向度上展开的工作。具体来看,文章第一部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背景下个人信用信息宪法保护的必要性”旨在通过刻画保护危机的严重性证成以宪法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必要性;文章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则旨在通过说明个人信用信息权益属宪法权益保护的制度范畴,论证以宪法为保护工具是客观且可行的;两个面向的论证相合,便可从制度实证视角得出“个人信用信息应由宪法保护”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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