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其在辅助法官承办案件中的优势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基于数据库资料的计算、搜索和统计上。目前人工智能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作用主要运用于类案检索制度中,通过对类案检索结果的分析和引用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同案同判”。那么,随着人工智能的完善,AI 是否可以替代法官成为司法裁判的主体?如前文所述,答案是否定的。但是,这并不必然意味着AI 不能在法官裁决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AI 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1.人工智能可以发挥主导作用的案件类型
人工智能可以在如下案件中发挥主导作用:①类型化案件。此类案件可以依照“案由”进行分类,如交通事故纠纷、劳动纠纷、借贷纠纷等。此类案件案情的处理一般具有较为固定的模式和较为完整的处理程序,并且AI 所具有的高效率可以尽快解决案件,明确争议双(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弭纠纷。让人工智能在此类案件中发挥主导作用可以节省法官的办案时间、降低司法成本。②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无异议的案件。司法实践中的很多案件的案情简单,并且有可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存在适用分歧。此类案件在经过法官初步筛选和审查后可交由AI 按照程序运行。③程序化的案件。如宣告自然人失踪、死亡的案件以及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案件等。此类案件更多适用的是法律程式化的规范,更具司法程序/流程的特点,因而让AI 发挥主导作用更能发挥其效率高的优势,还可以减轻承办法官的程序性事务。上述三类案件中,虽然人工智能在处理案件中能够发挥主导作用,但并不具有裁判主体的资格。其主导地位仅指具体案件的承办中所承担的任务和发挥的作用,最终案件的裁判文书必须经由承办法官的确认和签发才具有法律文书的效力。易言之,未经承办法官的确认和签发,AI 制作的任何法律文书不具有司法裁决的效力。由此可知,法官依然是承办案件的直接负责人。因此,法官对AI 形成的任何法律文书都应当履行勤勉尽职的审查义务,审慎地确认和签发经手的任何法律文书。
2.人工智能可以起辅助作用的案件类型(www.xing528.com)
人工智能原则上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都可以起到辅助的作用,在以下类型的案件中发挥的辅助作用尤为明显:①新兴(型)案件。此类案件由于缺少办案经验和可供参考的范例,承办法官可以运用AI 庞大的检索功能和计算功能搜集可资借鉴的裁判文书,参考AI 的检索结果进行裁决。②涉及(跨)专业知识背景的案件。此类案件通常涉及跨专业的知识背景或者专业技能知识,AI 可以协助承办法官解决由于专业知识的限制而导致的认知盲区和误区,帮助法官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③疑难复杂案件。案件之所以疑难复杂,究其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导致案件事实难以厘清;二是案情重大或者涉及利益面广,裁决过程和结果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反响;三是案件事实难以找到直接对应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案件事实可以对应多个相异的法律法规,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会导致不同的权利义务分配;四是适用法律条款存在解释分歧,选择何种解释为优存在分歧。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此类型案件的审理过程迂回曲折,人工智能可以运用庞大的数据库资料和算法规则计算出可资借鉴的案例和裁判观点,并且根据所得资料内容进行数据分析和类比,寻找潜在可能的最优解法,为辅助承办法官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提供质料和参考。④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存在三方面的瑕疵或者错误:一是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二是审判程序有瑕疵或者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审判;三是适用法律有误。法官重审此类案件时可以寻求人工智能的辅助,通过人工智能的搜索引擎以及类比功能发现案件存在的瑕疵或者错误,在修正原有裁判观点后重新作出裁决。⑤需提交审判委员会决议的(其他)案件。我国司法裁判的目标和任务不仅要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还要实现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司法裁判必须以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最高目标。因此,一些案件(除上述几类可能提交审委会裁决的案件外)仍需提交审委会讨论决议。在此类案件中,人工智能可以协助承办法官搜集资料和数据,并对运用计算法则对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加以分析和判断,预测各种情形下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和社会反响,为决策者提供备选方案以及推测最优选择。在上述五种类型的案件中,人工智能的辅助作用可以更充分地发挥。在司法实践中,人工智能具有人脑难以企及的知识和信息储备、高效的搜索引擎以及强大的运算能力,在此基础上完成的信息检索、数据统计和类比分析可以为司法裁决过程提供有效协助,辅助法官尽可能公正高效地审结案件。
3.人工智能难以适用的案件类型
对于涉及国家和当事人秘密的案件不能借助人工智能的帮助。主要包括:①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案件。此类案件事关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人工智能尽管可能会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相较于该类型案件所保护的法益而言,国家安全和稳定高于一切,因而人工智能不能在此类案件中适用。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此类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纠纷,所承载的是商业主体未来进行时的利益,其关键核心在于“保密”。只有“保密”,其所保护的法益才有价值,即使案件审结保密义务也不因此终结,故人工智能很难在此类案件中发挥作用。③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公民的个人隐私是法律所保护的重要法益,因此除了承办法官外任何人不能获知案件的信息,即使承办法官也负有保密义务。因此,建基在大数据和云计算之上的人工智能增加了泄露个人隐私的可能和风险,故人工智能在此类案件中不能也不应当适用。我国司法裁判原则上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裁判文书除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上述三类案件就是原则之下的例外。究其根本,在于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基于法律所保护的特殊法益,故不具有公开性。即使承办法官也负有保密义务,并且保密义务并不随着案件的审结而终止。人工智能的数据库里就不可能也不应当有此类型案件的基础质料,更谈不上搜索和计算。因此,人工智能在此类型案件中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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