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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规定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人因不具备人格与思想,不能视为作者,法人只能通过受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成为继受著作权人。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是一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双重困难的难题。上述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主体、客体和权属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使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规定

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指一部作品创作完成后,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标准,应当由谁享有并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是基于创作行为产生的,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享有对作品完整的著作权。但是作者与著作权人并不是等同的概念,作者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成为著作权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对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组织、投资,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著作权人。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著作权法,作品被视为作者人格和精神的反映,只有具备人格和思想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法人因不具备人格与思想,不能视为作者,法人只能通过受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成为继受著作权人。《日本著作权法》第15 条的标题为“职务作品的作者”,其规定:“按照法人或者其他使用者的提议,从事该法人等的业务的人在职务上创作的(计算机程序除外)、以该法人等自己的名义发表的作品,只要该作品创作时的合同、工作规章没有特别规定,则该法人等为该作品的作者。”[19] 《意大利著作权法》第11 条规定:“由国家、省、城市承担经费并以其名义发明的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国家、省、市镇享有。非营利的私法团体、学术团体和其他公共文化机构将其文集和出版物汇集出版的,非营利私法团体、学术团体和其他公共文化机构享有著作权,但是与作者有相反约定的除外。”[20]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111-1 条明确规定:“智力作品的作者,仅仅基于其创作的事实,就该作品享有独占的及可对抗一切他人的无形财产权。……除本法典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订有或订立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不影响智力作品的作者享有第一款规定的任何权利。”[21] 这项规定表明,雇员为了完成雇主所交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雇员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雇主能够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或受让著作财产权,但不可能被视为作品的“作者”。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作品的内涵理解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版权法中,作品是作者的财产性权利,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将投资和组织创作作品的法人视为作者。《美国版权法》第201 条第(b)款规定:“根据本法,作品为雇佣作品时,作品为特定主体创作的,该主体或雇主视为作品的作者,享有构成著作权的所有权利。但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书面文件,明确约定作品归属的除外。”[22]

我国在借鉴两大法系立法时,不但规定了视法人(其他组织)为原始著作权人的情形,还规定了视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的情形。我国《著作权法》第16 条第2 款中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①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该条款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该条款将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视为原始著作权人。(www.xing528.com)

同时,我国《著作权法》第11 条第1 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 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第3 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根据该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是一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双重困难的难题。一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产生过程中,参与主体众多。以人工智能机器人为例,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开发者、生产制造商、使用者,往往分别为不同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当人工智能机器人在最终用户(使用者)的使用过程中,生成了在内容上与人类创作作品相媲美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是依据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技能归属于智能机器人?还是依据对智能开发做出贡献归属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开发者,或依据资金投入归属于人工智能的生产制造商?抑或是依据使用者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立选择安排,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另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归属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亦规定了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和视为“原始著作权人”。在人工智能机器人、开发者、制造者、使用者等多方参与的情况下,如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确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属,是人工智能带来的又一个挑战。

上述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主体、客体和权属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否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使人工智能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如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制度设计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则应当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如经济科技的发展使得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成为必然,则应当大胆突破现有法律制度的藩篱,设计符合人工智能著作权保护的新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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