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鸽[1]
摘 要:长久以来,“封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始终存在着名实不符、指称不明的尴尬。这主要缘于早期学者刻意泛化“封建”的概念以求其能适应相关的西方理论体系。事实上,“封建”与“feudalism”是独立产生于中西方各自学术背景中的概念,直到早期学者将其相互对译为止,二者都未能有所关联。而在其各自存在的语境中,二者在语义上都与土地有关,并且均被用于指称国家制度。而东西方在采纳相应制度时,都面临着疆域超出统治能力的问题,而双方不约而同地选择采用封建制度解决此问题。因此,从制度层面上看,“封建”与“feudalism”的概念核心均指向一种保持领土凝聚力的国家组织形式。同时,从制度层面入手对概念进行解析,也将有助于解决长期困扰学者们的因法律移植而导致的概念、制度层面上的混乱问题。
关键词:封建 制度 概念 移植 比较
近代以来,随着一系列与西方国家战争的失败,清王朝的闭关锁国政策最终趋于弛坏。在此背景之下,知识分子也纷纷得以“开眼看世界”。方是时,西方科学知识、社会理论大量涌入,并为近代学人争相追捧。受到救国图强思想的影响,有识之士对于西方政治理论给予了更多的关注,逐渐有意识地借鉴西方理论观察、认识、反思中国的社会问题。正是在此环境中,“封建”与其他重要概念一起被学者们发现,并被给予了高度的重视。而围绕这一概念的研究与讨论也越来越激烈。近百年间的学者们较之历史上的文人士大夫更加热衷于研究此问题。可惜的是,尽管相关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但在意识形态、翻译讹误等因素的影响之下,不同学者围绕“封建”概念所进行的解释始终存有争议。(www.xing528.com)
术语的厘定是学科形成与发展的重要前提。对于作为规范学学科的法学来说,术语可谓是一切研究的起始与灵魂。面对“封建”这一概念,法学界通常只是在必要时简单地借用其他专业的研究成果。这种“拿来主义”的处理方式很难满足法学领域的研究需要。
因此,法学学者有必要将法学的学科视角带入到有关“封建”的研究当中,并与其他学科的学者一起,共同完善相关的研究成果。在此过程中,有意识地将东西方的“封建”概念进行比较,并在比较过程中寻找存在于二者间的规范学意义上的通约,是值得每一个理论法学研究者为之付出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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