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二审判决明确当事人权利范围

二审判决明确当事人权利范围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的关系来看,判决结果对诉讼请求应当周延。二审判决第一个判项表明原告要求归还其中5万元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第三个判项表明被告需归还原告8 万元。结合一二审法院判项的内容,生效的二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完全覆盖,有2 万元的空白空间。上述一二审判决内容的变化过程清晰地展示了二审判决对诉讼请求的不周延。

二审判决明确当事人权利范围

从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的关系来看,判决结果对诉讼请求应当周延。简单化假设,原告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权利总和在数学上的集合是x,x 包括a、b、c 三项诉讼请求,当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x 诉讼请求中的a 部分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时,被驳回的那部分诉讼请求可以概括表达为(xa)。从文字表面上看,虽然这种表达方式没有明确“其他诉讼请求”是什么,只表达“其他诉讼请求”不包含a,但实际上,“其他诉讼请求”也可以表达为(b+c)。换个角度,虽然从判决书的行文顺序上,二审部分改判的,应先写明维持的原判判项及其内容,再写明撤销的原判判项,最后写明判决的内容,[2] 但如抛却顺序规范,“支持原告的x 诉讼请求中的a 部分请求,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与“驳回原告x 诉讼请求中的(b+c)诉讼请求,支持原告‘其他’ (即a)诉讼请求”完全等义。无论如何表述,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两者的关系为(a+b+c)= x,两者是周延的。考察一个维持模式的典型案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 万元,一审法院基于原告仅提供了10 万元的借条作出判决:“①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 万元;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由于出现了被告曾归还过2 万元的新证据,二审法院改判:“①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二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②撤销原判决第一项;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8 万元”。二审判决第一个判项表明原告要求归还其中5万元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第三个判项表明被告需归还原告8 万元。结合一二审法院判项的内容,生效的二审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完全覆盖,有2 万元的空白空间。上述一二审判决内容的变化过程清晰地展示了二审判决对诉讼请求的不周延。

从判决后的权利归属来看,当二审法院采用维持模式时,原告与被告的权利有一部分是重合的,至少有一项权利二审法院既通过对其他判项改判的方式明确列举式地判给了一方当事人,也通过维持一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项的隐藏方式概括性地判给了另一方当事人。如前例举,用数学集合的方式来表达,如果二审“撤销‘支持a’,改为‘支持(a+b)’ ”,同时维持了一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项,即维持了“驳回(b+c)”,此时,诉讼请求b 处于既被支持又被驳回的状态。与此同理,在某些判决中,比如二审支持的诉讼请求比一审少时,也会出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既未被支持也未被驳回的空悬状态。(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