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推行的试点期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失效)均规定在诉前程序中,沿用在检察实践中广泛运用的检察建议的方式,与检察机关日常工作中使用的检察建议相比,作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检察建议,在实践中表现出“回复更及时、采纳率更高、实际效果更好”的新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布的数据,从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开始,直到2015 年底,共有212 起案件进入诉前程序,获得纠正的共118 件,没有在有效期限内回复的约60 件,超过期限没有得到纠正或者有效履行的只有30件。[12] 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中的自我纠错率达到79.7%。在2016 年,相关数据表明,检察机关所处置的近1000 件案件中,除去没有得到有效回复的案件,违法行为最终获得行政机关纠正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约为800 件,占比达到近九成。[13] 在试点了一年半之后,通过检察机关督促而得到有效纠正违法行为与履行职责的,大约为3000 件,在诉前程序中行政机关自觉化解或纠正的占到约75%。[14] 由此可见,诉前程序促使行政机关自觉、积极地纠正违法行为或履行职责。
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个案办理中成效显著。例如,福建南安市行政机关,在接受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以后,在两个月的时间内便及时催缴了2700 多万元的资金。[15] 汕头市检察机关对澄海区水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之后,水务部门也通过积极整改,化解了困扰排污问题的多处违法建筑。[16] 吉林检察院采用诉前程序的方式,积极督促相关的行政机关恢复林地与湿地共8万公顷,对多家违法排放、污染环境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从而有效挽回国家的损失。贵州省检察院通过诉前程序,积极推动行政机关恢复林地近六万亩,挽回国家经济损失7 亿多元。[17]
需要注意的是,诉前程序为何能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取得如此积极的效果。有学者指出,检察机关较之于不特定的个人或团体,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证诉讼公平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从而促进相关问题得到权威、有效的化解,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社会和相关群体的利益。[18] 但笔者认为,诉前程序能取得如此效果,还有其他因素:
首先,离不开中央的高度重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公益诉讼制度的探索迈出新步伐,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肯定。其作为中央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国家机关都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关注。(www.xing528.com)
其次,各种因素促使行政机关积极转变。中央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构建一系列约束机制,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的主动性大为提高。同时,在国家积极推进公益诉讼的大环境下,行政机关一旦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要面临各方压力及潜在败诉的风险。此外,贵州省等地方相继出台了有关环境生态保护的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维护中相关部门与领导的职责。[19]如在锦屏县检察机关对环保部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后,该县在短时间内就免去了环保部门党委书记、监察队长、环保局长等人的职务。一旦有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偏误,便要承受不利的法律或者政治等方面的后果。[20] 如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能够受到较大约束,从而积极作为。
再次,在地位与职责上的特殊,让检察机关能够有效给行政机关施压。在我国,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察的职责。根据法律授权,一旦有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职责,那么检察机关便可以依法提出监督,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让其承担败诉风险和不利后果。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拥有配套的制度作为支撑,可以有效发挥诉前程序的规范作用。如检察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履职进行监督,在掌握了相关证据之下,进行立案侦查。立案之后,通过调查与证据的相关收集工作之后,可以与被调查机关进行联系。在锦屏县检察院对县环保局提起的诉讼中,2014 年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涉事企业进行核查与整改。在2015 年4 月,检察院通过回访,了解到相关涉污企业并未得到充分整改,因而在多次交流与建议之后没有效果,最终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1]
最后,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媒体对公益保护领域持续关注,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工作开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在相关的试点过程中,社会公众对此给予较大关注,新闻媒体的报道也屡见不鲜。此外,在网络交流与社交媒体的发展下,公益诉讼案件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因此增加了行政机关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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