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整合《行政诉讼法》第25 条第4 款的原则性规定和《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第21 条的具体实施规则,可知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需要经过立案受理和诉前程序两个法定阶段。故此,有必要结合办案规程来分析诉前程序的内部分工和运行路径。
在案件线索来源上,检察机关在履行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公益监督等职责的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将案件线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收到案件线索后进行初步审查评估,主要审查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和风险性。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线索事实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条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
立案后案件进入诉前程序,该程序分为调查、审查、终结审查或提出检察建议三个步骤。调查主要围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事实,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及状态”进行取证。之后由检察官办案组对上述证据进行审查,审查终结后制作《诉前审查报告》并明确提出是否发出检察建议或终结审查的处理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终结审查的情形包括:不存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检察机关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前已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如果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则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www.xing528.com)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紧急情形下的十五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院。检察机关收到行政机关书面回复的,应当及时对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跟进调查。回复期满后,行政机关没有回复的,检察机关应重点围绕检察建议的内容,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进行调查。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没有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或者没有回复,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应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省级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建立拟起诉案件审批、备案制度。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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