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跨国司法对话能够提高文物流失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促进国际规则的改革与完善。目前,制定国际规则的主导权由西方文物市场国掌握,文物流失国通过现有国际条约途径追索流失文物面临着诸多的困难。文物市场国凭借其强大的国家实力与国际影响力主导了缔约过程,导致公约约文明显偏向维护文物市场国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牺牲了文物流失国的正当需求。[39] 文物流失国法院在国际文物纠纷中,通过积极行使国际民事审判权作出标杆性与示范性的判决,将其进行翻译后向国际社会公布,为外国法院参考或援引文物返还的成功判例提供有效的途径,提高文物流失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促进文物保护与返还领域国际规则的改革与完善。
第二,跨国司法对话能够在文物流失国之间形成凝聚力,促进文物保护与返还领域的合作。从目前来看,文物流失国在追索流失文物领域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尚未形成合力,而文物市场国借助联合的力量通过多种途径集体发声,抵抗文物流失国的文物返还请求。在此背景下,文物流失国法院之间可通过主办或参与国际法官论坛等方式促进文化财产领域的交流互鉴,从法律层面推进国家之间关于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化财产的合作文件的签署,形成文物流失国之间的凝聚力,增强各国在文物保护与返还领域的合作。
第三,跨国司法对话能够在文物流失国与文物市场国之间形成文物保护与返还的国际共识,构建国际文物返还新秩序。从当前国际社会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文物返还持友好合作的态度。例如,在“尼日利亚铜像案”[40]中,德国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文物返还领域日益显现的国际共识;2018 年,德国发布的《联合执政协议》指出将以互惠原则作为对华合作的宗旨,以维护自身即欧洲利益。[41] 因此,一国法院可通过援引文物返还的成功判例对文物返还请求予以支持,或通过对文物返还的裁决予以承认或执行的互惠方式,逐渐形成文物保护与返还的共识,构建国际文物返还的新秩序。(www.xing528.com)
第四,跨国司法对话能够促进本国法律的完善与文物保护与返还领域国际公约的实施。目前,大多数文物流失国在文物保护领域的法律机制尚不健全,为追索海外流失文物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通过参考外国法院在解决国际文物纠纷时对文物返还请求予以承认或拒绝的法律依据,文物流失国能够发现本国法律存在的不完善之处,促进本国法律的完善,必要时,敦促立法改革。此外,当前包括“1970 年公约”在内的国际公约大都存在条款措辞模糊、含义不明确等缺陷,法院可参考外国法院对公约的解释与适用,在审理国际文物纠纷时予以借鉴,从而提高公约含义的明确性,克服公约语义含糊等缺陷。
第五,跨国司法对话能够提高法官审理国际文物纠纷的水平,从而提高司法质量。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拉弗瑞斯特(G.V.La Forest)指出,“ (如果法院想)作出更好的裁决,(那么)更多地运用外部资源,就能为其提供额外的资料来源和工具……我认为,如果所有国家的法官和律师都能更多地运用外部资源,那么他们的效率和水平将会得到提高。”[42] 从近年来的案例来看,许多国家的法官在解决文物纠纷时适用规定普通财产的法律,忽视了文物的特殊性与重要性,导致许多文物纠纷的最终判决并不理想。法官通过参考或援引外国法院在国际文物纠纷中作出的标杆性和示范性的判例,能够为其判决带来更强的说服力与更多的国际认同。同时,法官通过参加文化财产领域的研修培训与国际论坛等方式,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本国和其他国家的文化财产法律和文物保护与返还领域的国际公约,从而在解决国际文物纠纷中充分考虑到文物的特殊性,避免在司法实践中不加批判地适用规定普通财产的法律解决国际文物纠纷,做出更加公平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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