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跨国司法对话能够促进文物保护与返还的国际法律文件的实施,如果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在关键问题上包含不确定性,或对条约解释提供有限的指导,或不具有约束力。跨国司法对话可能与跨国法律程序理论高度相关。跨国法律程序包括相互作用、解释与内化的三个过程:“一个或多个跨国行为者触发与另一行为者的相互作用(或一系列相互作用),这促使对适用于该情况的国际规范的解释或阐述。”[33] 由于目前关于文物保护与返还的国际公约在关键条款上普遍存在措辞含糊、主要用语界定晦涩等缺陷,法官通过参考或援引外国法院对国际公约或国际规范的解释或阐述,不但能够为其判决提供有力的支持与合理的依据,而且对文物保护与返还领域国际法律文件在具体案件当中的应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跨国司法对话能够指导法官在解决国际文物纠纷过程中,通过比较法的视角审查本国的法律制度,必要时,敦促立法改革。国际和国内法律规范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共构(co-constitutive)或协同(synergistic)的关系,是国内法院积极参与发展国际法的动态过程。国际法律规范不仅塑造了相应的国内法律规范及文化,其自身的形成也受到了后者极大程度的影响。参与司法对话的国内法院作为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之间的调节者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内法院不仅是国际规范的内化者,同时也是国际法律规范的创造者[34]。在国际文物纠纷中,法官通过类似的视角审视特定的问题,促进本国的法律制度与文物保护与返还领域的规范标准和国际社会在该领域的发展相融合,通过比较法分析和修改国内规范的方式,解释此项法律规范并将其内化为本国法律体系,从而促进文物保护的法律规范在世界范围内趋同。
第三,跨国司法对话在提高文化财产领域法律的稳定性的同时,对国际公约解释的演进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内法院通过参与跨国司法对话,成为国际法与国内社会和本国文化之间的重要协调者。法院“推动国内规范发展为新兴国际社会基本结构的部分准则”,同时也确保这些渗透到国际层面的准则能够融入国内法律和政治进程中。[35] 法官通过借鉴外国法院的判例或与外国法官通过国际法官会议等方式,能够了解文物保护与返还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使其在国际文物纠纷的审判实践中对国际公约作出的解释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促进有关文物保护与返还国际公约解释的演进。
第四,跨国司法对话能够在各国之间建立文物保护与返还的国际共识,以便处理共同的问题。世界各地的法官越来越多地就文物保护与返还的问题彼此交流想法和互相援引,这一现象的逐渐增加能够使得在文物保护与返还领域出现明显的国际共识,而国际共识本身反过来就具有令人信服的分量。“如果一个想法被人看作是一个新兴的国际共识,那么就有可能在国际上发挥更大影响力。”[36] 因此,相对于就某一特定的答案或立场进行讨论来说,世界各地的法官共同就国际文物纠纷问题进行商讨更容易达成国际共识。(www.xing528.com)
第五,跨国司法对话能够提高法官在解决国际文物纠纷中所作出的判决的质量,提高法庭解决国际文物纠纷的能力。跨国司法对话可被视为法官扩大其在文化财产领域的司法思维,使之超越法官所在国的法律理论、法律趋势和决策结构的重要方式。通过借鉴外国法院解决国际文物纠纷的判例,法官能够增强其对文化财产特殊性与重要性的了解,从而更有创造性地或更深入地处理国际文物纠纷。
第六,跨国司法对话的实践——从被动的形式到最积极的对话,转变了以往“改变国际文物纠纷领域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唯一的解决方式”这一观点。从国际社会来看,许多学者提出建立专门的国际司法机构解决国际文物纠纷,但实践中由于受到国家主权的影响,使得这种提议在当前不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大多数现代民主国家中的国内司法机构在政治和文化基础上存在的差异,使得纠纷无法通过建立一个中央法院在国际层面进行调整。在国际层面,利益分歧比国家内部更大。[37] 跨国司法对话能够在充分协调各国多元化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以沟通交流的方式取代强求一致,以辩论与合理的分歧取代必须服从。[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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