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替代传统诉讼途径的争议解决方式。[15] 主要包括谈判与协商(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调停(mediation)、调解(conciliation)、斡旋(good office)、调查(inquiry)、仲裁(arbitration)等方式。
国际争端解决中一直提倡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如《联合国宪章》第33条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时应先通过谈判、调查、调停、和解等和平手段。[16] 近年来,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在文物纠纷中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运用。2010 年“促进文化财产归还原属国或返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ICPRCP)制定了《ICPRCP 调停与调解议事规则》;2011 年,国际博物馆协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制定了《ICOM-WIPO 调停规则》,这些规则的制定反映了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在文物纠纷中的兴起。许多国际文物纠纷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使得双方通常倾向于通过谈判与协商等方式解决纠纷。与国际民事诉讼机制相比,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避免了大量人力与资金的投入,对于证据方面没有较高的要求,从而极大地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同时,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能够使当事方的立场由对抗转向合作,有利于文物的返还。因此,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由于其具有更低的争端解决成本、更强的自主性与保密性,在国际文物纠纷解决领域具有显著的优势。(www.xing528.com)
尽管通过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国际文物纠纷拥有诸多优势,但它的适用仍存在较多的问题。首先,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是以纠纷双方自愿为前提,然而实践中,文物纠纷的利益双方可能无法就纠纷解决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其次,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无法保证文物返还的最终结果。由于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具有非拘束性,除仲裁和拘束性专家建议外,其他诉讼外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方可能无法达成最终和解协议,即使达成和解协议,由于缺乏执行此类协议的机制,后续也可能出现其他事由阻碍争议文物的最终返还;再次,由于国际上缺乏基础的、统一的文物纠纷解决的规则,不同的纠纷解决机构对于同一概念的界定不同常常导致适用不一致的判断标准。目前欧洲五国的文物纠纷解决机构已经出现了相同案件适用不同解决方案的情况;[17] 最后,各国对于流失文物的认定、公共利益的考量、是否遵循先例和在适当的救济措施等方面尚未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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