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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大研究生》第2辑:国际民事诉讼机制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3]尽管国际民事诉讼机制在国际文物纠纷领域有许多成功的实践,但同样面临诸多难题。在一些国际文物纠纷案件中,请求方所花费的诉讼费用甚至超过了争议文物本身的经济价值。此外,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也不利于以友好的方式解决文物纠纷,往往使双方陷入对立的局面,不利于今后建立合作关系。

2020年《法大研究生》第2辑:国际民事诉讼机制

国际文物纠纷涉及了复杂的利益需求,“既要协调文物所有人与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关系,又要充分考虑文物来源国和文物所在地国各自的法律和政策利益”。[9] 国际民事诉讼作为国际文物纠纷解决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其他国际文物纠纷解决机制相比,国际民事诉讼机制具有以下优势:其一,通过跨国诉讼的方式能够对对方当事人在法律、心理和舆论方面形成压力,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10] 其二,诉讼程序启动后,原告可以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对方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对标的进行转移、藏匿或毁坏;其三,通过跨国诉讼的方式有利于原告获取证据。许多国家的法律均有证据公开或披露规则,诉诸法院能够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对其不利、而对己有利的证据[11];其四,在大多数文物追索诉讼中,原告选择在文物所在国法院提起文物返还请求之诉,因此,法院作出的判决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较强的执行力[12];其五,在普通法国家,根据“因循先例”的原则,胜诉后该判例能够产生法律约束力,从而对今后在该国追索流失文物提供判例法上的支持。[13]

尽管国际民事诉讼机制在国际文物纠纷领域有许多成功的实践,但同样面临诸多难题。由于国际文物纠纷在利益主体、法律关系及法律冲突问题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复杂性,从国内层面来看,各国国内立法对于善意购买人权利的界定、时效、补偿权等问题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导致诉讼结果无法预测。两大法系关于被盗文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存在较大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规定“盗窃不转移所有权”的原则,优先保护原所有人的利益,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对善意购买人的保护。从国际层面来看,各国对于文物出口管制法的承认与执行、“物之所在地法”的确定等方面存在着分歧。因此,通过国际民事诉讼追索流失文物,不但需要克服诉讼主体适格、诉讼时效、证据充分、外国法的承认等法律上的障碍,同时还面临着语言障碍、成本高昂、耗时较长等现实问题,以至于许多案件最终以庭外和解告终。在一些国际文物纠纷案件中,请求方所花费的诉讼费用甚至超过了争议文物本身的经济价值。此外,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也不利于以友好的方式解决文物纠纷,往往使双方陷入对立的局面,不利于今后建立合作关系。最后,由于许多国家的法官缺乏对文物特殊性与重要性的了解,或缺少必要的历史考古学知识,从而导致许多文物纠纷诉讼的判决结果并不理想。[14](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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