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必然有纠纷存在,为了解决民事纠纷,国家设立法院,从而使人们得以主张和实现民事权利。为了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国家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当前民事诉讼制度产生于传统的物理世界,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也基于物理世界的社会制度和观念。未来的信息化社会中,民事纠纷既产生于物理世界,也产生于数字世界。两个世界的民事纠纷是否适用相同的诉讼理论和规则进行处理,是信息化社会中司法必须要回应的问题。基于信息化的理论模型和当前的司法实践,民事诉讼的信息化存在三种场景变化:
第一,民事纠纷产生于数字世界,并在数字世界中解决。主要体现在数字世界中不同主体的权利冲突,秩序的维护以及诉讼制度的重构。在数字世界中,权利形态主要呈现为数字化的信息,对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诉讼的证明、诉讼程序等都会在虚拟的数字空间中发生变化。在数字世界与物理世界中的争议有何不同?诉讼是否是最为合适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的标的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证明的标准和方法如何数字化?诉讼的程序如何数字化?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对数字世界中民事诉讼理论进行信息化和体系化的构建。
第二,民事纠纷产生于物理世界,借助于数字世界的技术解决。主要体现在物理世界中的民事诉讼借助信息化的技术来提升诉讼的质效,以达到更好的诉讼效果。例如:在庭审中应用网络直播技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开;借助技术对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分析,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裁判的既判力;将电子通信技术应用于送达和庭审中,提升诉讼主体之间的沟通效率;区块链、可信时间戳技术在证明中的使用,提升证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www.xing528.com)
第三,民事纠纷产生于数字世界,在物理世界解决。主要是数字世界向物理世界逆变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与数字世界和物理世界均发生联系,需要分析厘清其类别和特点,明确适用的理论和程序加以解决。电子商务的模式具有多样性,民事主体、民事行为在物质世界和数字世界之间反复作用时产生的纠纷,应当通过哪个场景下的民事诉讼制度加以解决,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界定和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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