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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民事诉讼信息化协同构建之困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的范围主要基于立法论的视角,从实践问题的立法应对,逐步转向民事电子诉讼本源性、制度性问题的思考。具体而言,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研究信息技术发展变化的规律和场景,明晰民事诉讼信息化协同构建的基础。

解决民事诉讼信息化协同构建之困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应用的大范围普及,逐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交易习惯,越来越多民事纠纷从线下转移到线上,呈现出信息化、网络化、在线化的趋势。当前,这种趋势已经受到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并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司法的电子化或将是一场司法方式的革命,并深刻地改变着司法的理念和国民的法律意识[2] 认识来源于实践,信息化对民事诉讼的影响,首先体现在司法实践的应对。在实践发展方面,民事诉讼的信息化经历了从“阶段性”到“全程性”的过程。“阶段性”信息化伴随着各种信息技术手段的应用而产生,主要的司法样态是在网上立案、远程审判、网络直播、电子证据、电子送达以及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等方面,将技术与传统诉讼规则结合,实现司法操作上的电子化、网络化。“全程性”信息化主要基于“网络强国”“互联网+”战略和司法改革政策,依托于新设立的互联网法院,对传统诉讼程序和规则进行信息化改造,[3] 探索诉讼全流程在线审理模式,并对互联网法院的定位、专门性、设计理念、运行方式、域外经验等新问题进行研究。[4]

在理论研究方面,学界对民事诉讼信息化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是信息化对民事诉讼理论影响的整体讨论。研究的范围主要基于立法论的视角,从实践问题的立法应对,逐步转向民事电子诉讼本源性、制度性问题的思考。[5] 例如:对民事诉讼与信息技术之间关系的讨论、对信息化影响的评估、对基本原则变化的探讨等。[6] 另一方面是诉讼程序信息化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主要体现为程序法理在民事电子诉讼中的运用,解决民事诉讼理论与时代演绎之间的反作用力,主要包括:立案、管辖、送达、证明等诉讼程序的电子化问题。[7]

虽然民事诉讼信息化已经受到学者的关注,但是对信息化与民事诉讼协同构建的场景、模式、方法等问题仍未形成体系和共识:一是研究对象的概念和边界不清。关于研究民事诉讼信息化协同的落脚点,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有的研究互联网法院、有的研究民事电子诉讼的制度构建、有的研究互联网案件审理程序和规则、有的研究司法与技术革新、有的研究域外的理念和经验等。对于研究对象缺少统一界定,不同研究对象的概念和内容存在交叉和重复。二是研究中缺少信息化的思维和理念。大部分学者的研究思路仍然立足于法学思维,忽视了对信息化思维的研究和把握。对信息技术的影响仍然停留在“工具论”而非“革命论”,认识角度主要是从法解释学基础上应对技术带来的变化,而缺少从技术未来发展的视角和场景来思考传统民事诉讼原理、规则、程序的改造和完善问题。例如:对于民事电子诉讼的认知主要停留在法本质层面,认为信息技术的工具性虽然能满足司法实用主义的需求,但不应在根本上改变诉讼的价值和结构,[8] 民事诉讼是本质、核心,“电子”是工具和方式。[9] 这种笼统的将技术与司法进行对比的方式,既未准确认识信息技术革命对社会制度带来的变革和影响,也没有充分认识到在信息社会中诉讼的环境和场景。三是研究的方法和研究手段不足。当前民事诉讼信息化的研究方法,主要通过法学原理、规则与信息化的场景和实践的结合,对比域外的经验,来探索诉讼电子化、信息化的制度改良方案。从研究的方法上看,仍然是以法教义学为基础的分析方法为主,缺少运用信息技术理论对民事诉讼信息化带来的场景变化和影响的分析。例如:通过信息论系统论等研究方法,来认知民事诉讼未来发展可能。(www.xing528.com)

本文基于上述认识展开研究,拟从理论上对信息化与民事诉讼协同构建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形成清晰的研究进路。具体而言,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研究信息技术发展变化的规律和场景,明晰民事诉讼信息化协同构建的基础。第二部分从认识论的角度,通过分析科技场景变化与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探寻民事诉讼信息化协同构建的基本方法。第三部分基于民事诉讼理论框架,从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两个层面进行考察,探索民事诉讼信息化改进内容和方向,尝试进行体系化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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