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启动程序的条件需多元
这一模式在我国的适用,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为错误起诉,第二种为被误判有罪。对于第一种情形,我国规定需要以“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为条件,第二种则需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起为前提。这其中值得思索的是第一种情形的启动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一般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判决被告人无罪的还有“证据不足”的情形。[48] 对应于实体有利型模式则表现为:公诉方的指控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等应该按照疑罪从无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情形,但被告人中途死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对应的是冤案,如“亡者归来”的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真凶再现的云南杜培武案。这类冤案都处于一种确定状态,即不仅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且能够确定其无罪。[49]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这类案件无疑是可以适用实体有利型模式开启缺席审判的。而对于作为疑案的聂树斌案来说,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案件只是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怀疑状态,是否也可以启动缺席审判呢?出于司法公正的考量,如果对这类案件的平反仍然按“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标准,那么平反的条件则显得过于严苛,启动这一模式的门槛也无疑显得过高。[50] 因此,在设计实体有利型模式时,为保障案件的平反顺利有效开展,启动的条件需要更加多元化,即还需将疑罪从无的情形也纳入这一模式下的缺席审判当中。
2.平反结果需向社会公示(www.xing528.com)
实体有利型缺席审判的目的是为被告人平冤昭雪,在此前,被告人可能因卷入案件而受到过羁押,甚至接受过有罪判决。经过一系列的刑事司法程序,不明真相的社会大众也会因这些司法措施而对被告人产生负面评价。如果被告人被平反后不向公众公示信息,先前对被告人的负面评价不会主动被推翻,这会使被告人的社会形象难以恢复。实体有利型缺席审判模式的平反不应仅停留在司法层面,更应该贯彻到社会层面,使被告人的社会形象也随这一缺席审判而得到平反。因此,此处所指的公示并非仅将裁判文书公布在裁判文书网上,而是指将相关被平反的案件公布在各大媒体报刊上,最大程度地让一般民众知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恢复被告人名誉的效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