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有利型缺席审判模式旨在改变先前的错误认定,在缺席情况下对被告人作出有利判决,其前提是被告人已经死亡,但案件有继续审理的必要。因此,这一模式的适用目的即为继续审判以纠正潜在的实体错误。而被告人在这一模式下的状态是出席不能,导致其无法行使其各项诉讼权利。
1.继续审判以纠正潜在的实体错误
实体有利型缺席审判模式的目的为:即使被告人已经死亡,但实体认定可能存在错误的,需要继续审判以纠正错误。我国《刑事诉讼法》认为,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死亡,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在实践中,这种证据通常表现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犯罪事实不是被告人所为的证据、被告人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证据。当这些证据指向被告人无罪,而被告人已经死亡时,法庭则需要纠正先前的错误认定,对被告人作出无罪的缺席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还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可以缺席审理。再审案件,是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等法定原因而提起的。因此,缺席的再审案件,需要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而作出判决,而并非一律判决无罪。[46] 这也是这一要素被称为“纠正潜在实体错误”的原因之所在。(www.xing528.com)
2.被告人出席不能
实体有利型模式之下之所以可以缺席审判,是因为被告人已经根本不可能参加庭审,即出席不能。这也是区别于前两种模式的要素之一。制裁型模式中的被告人虽然消极放弃出庭权利,但是理论上,被告人还是有进入法庭参与审判的机会,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缺陷是有可能恢复的。程序有利型模式中被告人积极处分其出庭权利,但若被告人改变主意或疾病被治愈,其重返法庭的机会也没有丧失。如此比较来看,被告人出席不能使对席审判成为不可能,是实体有利型模式的显著特点。我国2018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实体有利型缺席审判模式的规定仅限于被告人已经死亡。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死亡,若有证据证明其无罪,应当缺席判决其无罪。在如今死刑还存在的背景下,被告人仍有可能因为严重刑事违法而被执行死刑。如果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错误判决,而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法庭面临的后续工作,则是纠正错误判决,还被告人清白。当然,被告人死亡并非仅有被执行死刑这一种情形。审判阶段被告人因病死亡,但实体认定确有错误的,与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诉讼,但被告人因病死亡的,同样适用实体有利型缺席审判模式。因此,在我国语境下,被告人死亡是开启这一模式的必要条件。但并非所有被告人死亡的案件都需要缺席审理,而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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