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追诉以控制犯罪
制裁型模式的目的,就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继续打击犯罪。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出席是常态,缺席是例外。被告人出席庭审为其行使诉讼权利奠定了重要基础。但在被告人无故缺席或者故意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下,法庭为继续打击犯罪,也会在尽可能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
在法国,重罪案件被告人如果拒绝出庭,法庭可以送达督促出庭通知书勒令其出庭。[8] 在轻罪案件中,如果传票也已经送达,而被告人拒绝出庭的,可以对席审判。[9] 我们可以得出,法国为控制犯罪,在保障被告人知情权或辩护权后,将其实质意义上的缺席判决视为对席判决。这是因为对席判决的文书不易被推翻,而缺席判决所作出的裁判结果,被告人只要提出异议,先前的处分就被视为不曾作出,因此对席判决更为稳定。[10] 需要指明的是,在文章中我们将法国的缺席判决和被拟制为对席判决的情形都归为本文语境下的缺席判决。二者的最大区别在于异议后启动救济的难易,所以在缺席审判的范围界定上我们不做区分。俄罗斯规定被告人无权逃避调查、侦查和审判,通常都要求被告人必须亲自到庭。[11] 俄罗斯的制裁型模式适用于重度犯罪或极其重度犯罪,且被告人潜逃境外,这也体现出其控制严重犯罪的目的。[12] 各国的制裁型模式都有控制犯罪的因素,但正是因为缺席情形下打击犯罪对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具有较大侵害,所以各国在适用时大多秉持严谨态度。
2.被告人消极处分出庭权利
在这一模式之下,被告人对待其出庭权利的态度是消极的。在讨论这一要素之前,我们需了解,学界对出席庭审是被告人的权利还是义务,还有一些不同看法。松尾浩也教授认为,原则上,在开庭审理当日被告人出庭才可以开庭。出庭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义务。这是赋予被告人地位的唯一义务。但其也认同出庭是被告人的权利的说法,并认为被告人不出庭,不得开庭进行诉讼程序。一般而言,被告人在庭审上亲历程序的进行,与法官等其他关系人进行口头接触,这是第一审裁判所具有的本质性特征,也可以说是正当程序的要求。为了确保被告人出庭,法庭可以采取传唤等措施。但当被告人不行使其“权利”,而采取不出庭态度时,就出现了出庭义务的问题。法院在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无故不接受传唤,或者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时候,可以签发拘传令命令被告人到庭。即可以通过强制的方式使被告人到庭。“权利”是以“义务”作保证的,这一义务性同时也体现在被告人没有裁判长的许可,不得随便退庭的情形。[13] 我们不否认被告人出庭所具有的义务属性,但纵览各国规定和国际公约,整体上,各国更倾向于采纳出庭权利说。[14] 因此,下文也将在出庭权利说的框架下展开。既然出庭是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就说明被告人可以处分这一权利,而其处分出庭权利的方式和目的直接决定了后续的诉讼程序。(www.xing528.com)
在制裁型模式之下,消极处分出庭权利主要指,被告人在法庭已经充分告知出庭接受审判,且其自身可以出庭的情况下,仍无故缺席。具体情形有被告人以故意藏匿、逃避或自残的方式逃避庭审,有的则表现为擅自离席或被驱逐出庭。
第一种情形为被告人自始逃避出庭。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重罪被告人在逃或者不到庭,可以对其进行缺席审判。虽然具有惩罚性质,但是法国对重罪案件的缺席审判仍然较慎重。在重罪被告人无理由不到庭的情形下,缺席审判不是唯一的出路。法国规定,如果在此之前并未对被告人签发逮捕令,法庭也可以在签发逮捕令之后,对案件延期审理。[15]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公审期日不到庭的,不能开庭审理。但是如果被羁押的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到场时,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到场的情形下进行公审。[16] 在俄罗斯,即使是重度犯罪或者极其重度的犯罪,如果被告人在俄罗斯领域之外或者逃避出庭时,法庭可以对其缺席审判。俄罗斯这种对外逃人员所采用的制裁,与我国规定的情形类似。[17] 韩国规定,一般情形下,被告人不到庭就不能开庭审理。但是当法院认为被羁押的被告人无正当事由拒绝到庭且监狱官吏拘提不可能或明显困难的,可以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形下进行公审程序。[18]
另一种情形为被告人在庭审中途无故离席或被驱逐出庭后的缺席审理。在法国,若被告人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可以将其驱逐出庭,交由公共力量看守直至庭审结束。[19] 美国规定,在法庭警告后,被告人仍坚持破坏行为的,法庭可将被告人驱逐出庭。[20] 德国会在衡量丧失参与权对被告人的影响后,作出无被告人的审判。但为保障被告人知悉权,法庭也会及时通知其庭审情况,并给予其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21] 俄罗斯也会在被告人被驱逐后继续审判,但法庭会在辩论结束后为其保留最后陈述的权利,但判决的宣读,仍然需要在被告人在场时进行,并需要被告人签字。[22] 我国法律赋予了法官这项权利,但未明确规定被驱逐出庭后的程序应当如何进行,究竟是选择休庭或者继续审判,留给法官较大的裁量空间。由于不知缺席作出的判决是否违法,法官也无法大胆行使这项权力。[23] 因此,我国尚未将被告人扰乱法庭秩序而被驱逐这一情形纳入缺席审判的范畴。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被告人放弃出庭或在庭权利,放任后续的诉讼程序以任何形式展开,甚至不展开,这一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这也表明了在制裁型模式中,被告人消极处分出庭权利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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