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教授认为,确定某种程序是否属于正当程序(due process),必须视该程序重视人权保障的程度而定,因此几乎完全可以把人权保障与正当程序相提并论。[9] 刑事诉讼的完美观念形态是正义观念。其具体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并重。但实践中却有着这样的现实:有时查明真实会侵犯人权,有时保障人权会妨碍查明真实。正当性的标准并非处于恒定状态,它的整体要求是追求权利保护与社会效益最大化之间的动态平衡。正当程序原则是一种抽象性原则,它的调控对象应是程序性规范而非具体的权利、义务。大数据侦查应受正当程序原则调控,而不能称为管控。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对新生事物进行充分的认识后才能在立法上的确认加以规制,大数据侦查受制于规制性程序的出现。因此,合理构建大数据侦查程序控制机制是在大数据侦查领域实现正当程序原则的途径。
大数据侦查的程序控制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理念。一是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依法行使侦查权。这要求侦查的程序应是法律法规预先设置完善的,并由侦查机关依法履行程序,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的同时,夯实人权保障的基础,构建刑事诉讼的整体秩序价值。二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大数据侦查存在预测型侦查模式,导致这一诉讼核心原则似乎与大数据侦查的实践成为悖论。事实上,大数据预测犯罪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的发生,它的出现可以令“防止犯罪”的手段精细化,相对精确的认知当事人从事某种程度的犯罪的可能性后,应采用何种防止犯罪的手段加以干预。除非是对社会有严重危害的潜在犯罪,这种手段不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实质性伤害,应是出于保护当事人和社会不特定多数个体利益的目的。三是坚持程序参与原则,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大数据侦查的技术被动造成了犯罪嫌疑人发挥辩护权的实际困难。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在对此阶段应拥有个人信息权的保护途径,并以诉讼权利的形式与辩护权相结合,共同形成在侦查阶段的“防卫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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