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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实体适用情形细化成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前所述,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实体适用情形的规定并不具体,这阻碍了办案人员对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为解决这一问题,可基于体系解释对该制度的几种适用情形进行细化,为该制度的适用提供较为明确具体的标准。实践中可能存在不构成《主动投案问题规定》中“主动投案”,但构成刑事法律中“自动投案”,可以构成自首的情形。具体而言,涉案人员交代其行贿对应的受贿行为,对办理案件提供了实质性推动作用的,可以认定为揭发。

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实体适用情形细化成果

如前所述,从宽处罚建议制度实体适用情形的规定并不具体,这阻碍了办案人员对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为解决这一问题,可基于体系解释对该制度的几种适用情形进行细化,为该制度的适用提供较为明确具体的标准。

对于“自动投案”的认定,在依据《刑法》第67 条、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问题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自首的司法解释进行综合评判的同时,还要符合2019 年7 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主动投案问题规定》)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主动投案问题规定》中“主动投案”的认定条件比《刑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问题意见》等司法解释规定的“自动投案”更加严格。实践中可能存在不构成《主动投案问题规定》中“主动投案”,但构成刑事法律中“自动投案”,可以构成自首的情形。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合署办公,监察机关的调查不仅包含职务犯罪调查,还包含违纪和一般职务违法问题的调查。监察机关在调查违纪和一般职务违法问题时,被调查人主动交代涉嫌犯罪事实的,虽不符合《主动投案问题规定》有关“主动投案”的情形,但表明被调查人有主动将自己置于被刑事调查和指控境地的意愿,符合刑事法律中“自动投案”情形的,可以构成自首,亦可构成《监察法》第31 条之“自动投案”。

对“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情形,监察机关应根据已掌握的犯罪事实,结合被调查人如实供述未掌握犯罪事实的罪行轻重,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占全部犯罪事实的比例,被调查人悔罪程度等,综合考虑是否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对“积极退赃、减少损失”情形,监察机关应根据被调查人的罪行严重程度、犯罪数额和造成损失大小、在追赃中的具体表现,结合退赃意愿、退赃数额、挽回损失情况等,综合评判。本文主张,下列情形一般可构成“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全额退赃的;因退赃能力不足虽未全额退赃,但被调查人及其亲友在监察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且赃款赃物大部分被追缴的;犯罪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有效减少损失,或者挽回大部分损失的。(www.xing528.com)

对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监察机关可根据被调查人涉嫌犯罪事实,结合检举揭发对调查其他案件所起作用的大小,检举揭发并查证属实罪行的轻重,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大小,对国家和社会的影响程度等具体情节,综合评判。结合《刑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问题意见》《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文主张,下列情形一般可构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提供调查其他重大案件线索并破获案件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等国家重大利益的。

对《监察法》第32 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中的“揭发”,本文主张作扩大解释。具体而言,涉案人员交代其行贿对应的受贿行为,对办理案件提供了实质性推动作用的,可以认定为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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