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宽处罚建议和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目前没有相关规定予以明确。有学者认为,《监察法》第31 条确立了监察程序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8]2018 年3 月通过实施的《监察法》在《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之前就已经在法典层面明确了职务犯罪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9] 本文认为,从宽处罚建议制度是《监察法》为引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专门所做的预创。理由在于:其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职务犯罪案件自然不能排除在外。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涵盖88 个罪名,占全部刑事犯罪罪名的1/5 还要多,如不能适用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完整。其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监察机关官方虽然强调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适用国家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10] 但《监察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实践中,监察机关也参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多数学者也认为,职务犯罪的调查就是侦查。如,陈光中先生认为,职务犯罪的调查,实为刑事侦查。[11] 卞建林教授也认为,针对职务犯罪进行的监察调查,其性质相当于对普通犯罪进行的刑事侦查。可以说是名为调查,实为侦查。或者说,以调查之名,行侦查之实。很难想象,同一起案件,之前相当于侦查的调查不适用《刑事诉讼法》,而其后的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却以《刑事诉讼法》为准绳来审查和评价前面的调查行为。[12] 其三,如前所述,从宽处罚建议制度中“主动认罪认罚”以及各种实体适用情形,均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存在竞合。其四,官方释义也指出,从宽处罚建议是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做的衔接,[13] 表达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愿,并提前开展了制度设计。(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