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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程序审批条件明确规定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两条明确规定了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和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的程序审批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监察法》均规定,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践中,也往往采取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束后,由纪委常委会一并审议处分决定、从宽处罚建议等重大事项的做法。实践中,由对应联系该地区的监督检查部门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履行相应的程序报监察机关领导审批后回复下级监察机关。

领导人员程序审批条件明确规定

《监察法》第31、32 条规定,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此两条明确规定了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和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的程序审批条件。

对于领导人员集体研究的方式,没有相关细则作出规定。一般情况下,集体研究应由参加人员当面讨论并作出决定,以会议形式更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宜采取文件流转签批的形式。参加集体研究的领导人员范围,目前也无相关规定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监察法》均规定,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全体参加的会议应当符合“领导人员集体研究”的规定。考虑到各级纪委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实际情况,结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6 条以及第57、58 条“各级纪委负责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规定,各级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也符合“领导人员集体研究”的规定。实践中,也往往采取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束后,由纪委常委会一并审议处分决定、从宽处罚建议等重大事项的做法。(www.xing528.com)

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时,上级监察机关是否需履行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的程序,并无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实行分区划片管理,不同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联系不同的下级监察机关。实践中,由对应联系该地区的监督检查部门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履行相应的程序报监察机关领导审批后回复下级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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