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公式的类型化研究是犯罪公式基本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按照既定的标准划分出具体的犯罪公式类型,进而研究不同类型的犯罪公式的具体表现形式、研究方法以及功能导向,不仅可以深挖犯罪公式的理论价值,还能厘清犯罪公式适用范围的基础与前提。因此,划分犯罪公式类型的标准选取至关重要。本文按照对犯罪概念的不同界定划分犯罪公式的具体类型,因为不同形式的犯罪公式代表了不同的犯罪原因理论,而不同的犯罪原因理论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其对犯罪概念的不同界定。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具有不同于其他学科(尤其是刑法学)的复杂性,因此,在进行犯罪公式的分类研究之前,有必要对犯罪公式的分类标准(即犯罪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以免论述中产生歧义。
犯罪概念是犯罪学中十分重要的问题。进行犯罪学研究,首先要明确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即犯罪的概念问题。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即对犯罪概念的界定,决定了犯罪学的理论方法、发展方向乃至整个理论体系的构建框架,是决定犯罪学学科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按照犯罪概念的不同界定划分犯罪公式的具体类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犯罪概念不仅是区分不同犯罪公式类型的标准,也是检验特定类型犯罪公式科学性与解释力的标准。
作为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犯罪的概念具有复杂性。即使是在汉语的日常使用中,“犯罪”一词的语义也是很不明确的:犯罪可以是动词,也可以是名词;犯罪可以指代犯罪行为,也可以指代犯罪现象。实际上,犯罪的概念是复杂与多元的,犯罪是个多学科概念。一般来说,犯罪的法律概念,即刑法所规定的由个体实施的犯罪行为,这是犯罪最为精确与最普遍接受的概念。但是犯罪并不仅仅限于法律上的概念,犯罪还是道德、宗教、社会等多领域、多学科的概念。
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并不等同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因为犯罪学有着不同于刑法学的学科任务,即预防与减少犯罪。学科任务决定学科的研究对象。为了更好地实现预防与减少犯罪的学科任务,犯罪学除了要研究刑法上的犯罪,还应研究待刑罚化的犯罪行为、准犯罪行为、待除罪化的犯罪行为等法律之外的犯罪,而且这些法律之外的犯罪研究对预防来说更有意义。
以上是对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内涵的界定。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的外延,即犯罪所隶属的范围,可以界定为“个人行为”,也可以界定为“社会现象”。不同的犯罪概念界定其实是将犯罪放在不同的背景与关系中认识。这涉及对犯罪的本质、根源的认识问题,也决定着犯罪学的理论思维模式以及学科任务的实现。
将犯罪视为个体行为,如犯罪人类学派、犯罪生物学派与犯罪心理学派的理论,仅仅将犯罪研究限定在个人的角度,看不到犯罪与社会的关系,难以找到有效的预防与减少犯罪的措施,更不可能提出行之有效的社会预防措施。而且,这些单一的、从某一角度研究犯罪的理论,难以构成综合的、从宏观整体上阐释犯罪现象的犯罪学学科。而将犯罪视为社会现象,在社会背景下认识犯罪的产生变化规律,不仅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犯罪根源于社会,有效的犯罪预防措施也应该主要是社会措施,进而得出对社会有实际意义的结论,也更有利于犯罪学的理论发展以及学科任务的实现,从而建立起有发展前途的犯罪学学科。因此,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不应仅仅界定为“个人行为”,而应确定为“社会现象”。犯罪学不应只研究“个人行为”的犯罪,更要研究“社会现象”的犯罪。[12]
按照对犯罪概念的不同界定,犯罪学产生以来大致存在三种不同的研究方法:第一种研究方法,仅将犯罪视为个体犯罪行为研究,如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以及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第二种研究方法,仅将犯罪视为群体犯罪现象研究,如犯罪统计学、犯罪社会学的研究;第三种研究方法,认为既应该研究作为个体犯罪行为的犯罪,又应该研究作为群体犯罪现象的犯罪,并试图对前两种研究方法进行整合,得出更为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学理论。
具体到犯罪公式来说,同样可以根据对犯罪概念的不同界定,将犯罪公式分为三类:第一类,仅将犯罪视为个体犯罪行为的犯罪公式;第二类,仅将犯罪视为群体犯罪现象的犯罪公式;第三类,既将犯罪视为个体犯罪行为、又将犯罪视为群体犯罪现象的犯罪公式。不同类型的犯罪公式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研究方法以及功能导向。
1.仅将犯罪视为个体犯罪行为的犯罪公式
仅将犯罪视为个体犯罪行为的犯罪公式,例如,荷兰犯罪学家邦格的犯罪公式:任何犯罪=个人因素(处境因素+个人倾向)+环境因素[13]。这一公式是邦格在对菲利的犯罪公式进行批判性考察的基础上提出的变式。他认为公式中的“任何犯罪”仅指个体犯罪行为,而不能适用于群体犯罪现象。因为个体因素的差异性分布规律决定了,个体因素在群体犯罪现象中无法简单相加,个体因素在群体犯罪现象的研究中也并不具有实际的意义。邦格将犯罪视为个体犯罪行为的观点,仅限于对菲利犯罪公式的批判性考察范围内成立,他实际上是主张将犯罪视为群体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的。
这一类犯罪公式还有:德国犯罪学家梅兹格的动力学犯罪公式:KrT=aeP·ptU[14];美国心理学家勒温的行为公式:B=f (PE)[15];美国犯罪心理学家亚伯拉罕森的犯罪行为公式:C= (F),A,B,D,E,G[16];我国学者汪明亮的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带菌个体+致罪因素催化剂犯罪行为[17];等等。这些犯罪公式虽然形式各异,但大都包含了个体因素与环境因素这两大基本要素。而且,犯罪公式的表现形式也逐渐复杂与高级,由最初的加法等式演变为函数式,并且强调犯罪公式表示的是犯罪行为生成的一种动态过程。
上述又被称为犯罪行为公式的犯罪公式,是根据心理学上的人的一般行为公式推导而来的。受犯罪心理学仅仅将犯罪视为个体犯罪行为的研究传统影响,他们的犯罪公式也只关注个体犯罪行为。这里的犯罪行为主要指个体犯罪行为,是具体的个体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18] 犯罪行为概念具有主张将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不做区分、作为同义语使用的意蕴。实际上是否定犯罪现象概念的独特性,认为个人的犯罪行为才是真实存在的、具有自身特质的事物,社会的犯罪现象不过是个人犯罪的量的总和,不具有独特的质。[19] 但是,实际上社会存在相对于个人存在具有独立的地位,社会现象作为个人行为的现实构成物,具有独立的个性与特质。因此,这一类犯罪公式仅仅将犯罪视为个体犯罪行为进行研究,具有局限性。它忽视了犯罪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现象,只有将犯罪视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具体的犯罪现象和行为抽象为群体犯罪现象并进行系统的结构和动态分析,才能揭示犯罪根源存在于社会而不是个人。[20](www.xing528.com)
此外,这类犯罪公式仅仅对犯罪行为产生的相关因素进行了列举与分类,指出了犯罪行为是个人因素与环境因素的函数,但是并没有找到具体的函数形式,更遑论在统一的量具下对函数的精确性进行数据检验。而可实证验证的犯罪公式主要是第二类犯罪公式。
2.仅将犯罪视为群体犯罪现象的犯罪公式
仅将犯罪视为群体犯罪现象的犯罪公式主要是犯罪社会学的研究结果。这类犯罪公式将犯罪视为群体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等于承认犯罪现象相对于犯罪行为的独特性。这里的犯罪现象主要指群体犯罪现象。群体犯罪现象是个体犯罪行为的抽象以及结构性有机组合成的整体,具有新的属性。[21] 这体现了主张“现象”[22] 与“行为”在“社会”与“个人”的对照中使用的社会科学传统,即用“现象”来描述宏观层面的事件,用“行为”描述个人,主张区分个人层面的犯罪行为与社会层面的犯罪现象,认为社会现象不是个人行为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自身特性的新事物。例如,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中明确指出,作为一个整体的自杀现象不同于个人的自杀行为,整体不是各个独立事件的简单的总和,而是一个新的、特殊的事实,这个事实具有它的统一性与特有的社会性质。[23] 总之,这类犯罪公式将犯罪视为群体犯罪现象,认为犯罪根源于社会并且从社会中找寻犯罪原因、寻求犯罪对策,具有很强的科学性。
这类犯罪公式的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者们在实证研究过程中建立的各种具体的理论模型。那么何为理论模型呢?理论模型,又称研究模型,是一组变量及其相互关系的集合,是一组待检定的命题。[24] “理论是对事物及其关系的抽象概括,是关于事物和现象的基本知识。”[25] 在社会科学的架构中,研究者必须将理论转化为可以被数据测试的数学模型,即理论模型,才能验证理论。也就是说,理论是构建理论模型的起点,而理论模型形成一组待检定的命题,又构成实证检验的基础。
这类犯罪公式相较于第一类犯罪公式而言,具有可以进行实证验证的优势。具体体现为数学方法在犯罪学中的运用。运用数学方法建构数学模型研究犯罪原因,主要是受社会科学数学化趋势的影响。所谓社会科学的数学化是指受数学在自然科学中的成功运用并取得巨大成果的启发,人们将数学方法引进到社会科学研究中进行定量分析,用数学语言来表达社会科学理论、解释社会现象的一种趋势。人们认为社会科学的最高形态就是在观察与实验的基础上进行定量研究,并且最终形成一系列数学方程,以此寻求社会科学相较于自然科学存在的合法性。[26] 正如马克思所言,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27]
由于数学具有高度抽象性、逻辑严密性以及应用广泛性等特点,运用数学方法研究社会科学具有抽象化、形式化、精确化以及更强的解释力的优势,对变量之间关系的精确计算可以用来研究效果,作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这样能够大大地节约成本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数学方法在社会科学中的运用有极大的优势,但是也存在一些制约。其中之一就是相关因素的数学化处理程度。作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社会现象是极其复杂的,作为开放系统的社会系统中含有大量未知与不可测量的因素与相关变量,这大大增加了数据搜集以及对社会现象进行简化与抽象的难度,也势必会影响研究结果的客观性与科学性。[28]
具体到犯罪公式来说,将数学方法引进到犯罪学研究中,根据不同的理论构建的犯罪学理论模型,其科学性会受到犯罪现象的复杂性影响。犯罪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产生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对这些因素进行简化与抽象的数学处理的过程中,要确保犯罪公式的科学性,就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数据收集问题,要尽可能全面地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与变量;二是标准化测量量具问题,要确立标准的度量衡对相关因素与变量进行量化处理。标准化是科学最重要的特质之一,犯罪学只有采用一致的测量量具,才能用数据证明理论的有效性。[29] 但现实是,相关因素的量化处理过程带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研究者们或直接使用相近的量化指标、指数指代相关因素,或根据自己设计的调查问卷对相关因素赋值得到相应的信度分数,量具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得相互之间的研究结果只能是各说各话,难以比较。总之,变量数据收集与标准化测量量具是此类犯罪公式科学化发展的方向,当然这有赖于犯罪学家们的不懈努力。
3.既将犯罪视为个体犯罪行为、又将犯罪视为群体犯罪现象的犯罪公式
这类犯罪公式的表现形式如菲利的犯罪公式、美国犯罪学家杰弗利的生物社会犯罪学理论公式:B=G·E[30]。
这类犯罪公式体现了对个体犯罪行为与群体犯罪现象进行整合研究的思路,认为既要研究个体犯罪行为,又要研究群体犯罪现象,是正确的认识。但是与第一类犯罪公式仅能适用于个体犯罪行为的研究、第二类犯罪公式仅能适用于群体犯罪现象的研究相比,这类犯罪公式的适用范围不是很清晰。只是笼统地认为应当既要研究作为个体犯罪行为的“犯罪”,又要研究作为群体犯罪现象的“犯罪”,但是并未明确整合后的犯罪公式的适用范围以及限度,实际上并没有对犯罪公式的适用范围进行宏观与微观的层次区分。相对于前两类适用范围相对明确的犯罪公式,这类整合的犯罪公式的适用范围是下文需要重点厘清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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