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犯罪公式(又称犯罪行为公式)源于西方犯罪学。我国学者关于犯罪公式或者犯罪行为公式的概念界定主要有如下几种:“犯罪公式试图用数学公式说明犯罪行为与促成犯罪行为诸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4] “犯罪行为公式是西方犯罪学中用来表述与个体实施犯罪行为有关的诸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公式。”[5] “犯罪公式是表示与犯罪有关的各个变量之间关系的公式。最早提出犯罪公式的是德国学者梅兹格。”[6] “犯罪行为公式是用数学公式的表达方法对犯罪行为产生过程的描述。不同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有不同的表述。”[7] “国外学者习惯于使用与犯罪行为相联系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的数学公式来表述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称犯罪公式。最早提出犯罪公式的是德国学者梅兹格。”[8] “犯罪行为公式是表明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各种因素之间相互关系的数学公式。各学者依据各自不同的理论观点提出不同的公式。”[9]
上述关于犯罪公式的概念研究仅限于相关法学、心理学或者犯罪学辞典中的简单介绍,而并没有对犯罪公式概念的产生以及理论内涵进行深入的探讨。而犯罪公式概念的产生与理论内涵其实是很重要的犯罪学理论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梳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犯罪公式的理论价值。
上述关于犯罪公式或者犯罪行为公式概念的界定,大都认为犯罪公式是用数学公式的形式表述犯罪行为生成过程的,其中包含了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诸多因素或者变量。也就是说,犯罪公式其实是在犯罪原因多因素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
所谓犯罪原因多因素理论,是相对于犯罪原因单因素理论而言的。犯罪原因单因素理论是指仅仅从个人或者社会一个方面研究犯罪的单一原因,而犯罪原因多因素理论主张综合运用个人因素与环境因素阐述犯罪的原因。
意大利实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物菲利提出的犯罪原因三元论,是公认的最早的犯罪原因多因素理论的表述。在此之前的犯罪原因理论均为单因素理论。最具代表性的单因素理论是龙勃罗梭的犯罪人类学理论以及凯特勒的犯罪统计学理论,两者分别从人类学角度或者社会环境角度研究犯罪产生的单一原因。而菲利是犯罪原因多因素理论的开创者,“应当把人类学理论与环境理论的结合归功于菲利的努力”。[10] 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就是在综合运用犯罪人类学与犯罪统计学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菲利将纷杂的引起犯罪发生的因素分为个人因素、自然因素以及社会因素三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认为任何犯罪都是个人因素、自然因素以及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www.xing528.com)
但是菲利并没有明确使用公式的形式对这一理论进行表达。荷兰犯罪学家邦格最先以公式的形式表示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并对其进行了批判性考察与修正。邦格认为,菲利的犯罪原因三元论用犯罪公式表示就是:任何犯罪=个人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个人因素又分为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以及个人状况三类,由此得出犯罪公式的最终表现形式为:任何犯罪= (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个人状况)+自然因素+社会因素。[11] 因此,虽然上述一些学者认为最早提出犯罪公式的是德国学者梅兹格,但是笔者不赞同上述观点。因为根据邦格的观点,最早的犯罪公式就是菲利提出的犯罪原因三元论的数学表达式。
犯罪原因多因素理论加深了人们对犯罪现象复杂性与多元性的认识。犯罪现象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产生与变化波动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并且这些因素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联系。犯罪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一基本结论仍然是现代犯罪原因研究的前提。犯罪原因多因素理论的科学性在于其正确地揭示了犯罪原因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得出了既要研究个体犯罪行为层面的个体原因又要研究群体犯罪现象层面的社会原因的正确结论。
在菲利提出犯罪原因三元论之后,人们已经基本上达成了犯罪是个人与社会层面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的共识。但是仅仅从生物学、心理学或者社会学角度研究犯罪原因的路径仍然存在,并产生了犯罪生物学、犯罪心理学以及犯罪社会学三大流派。不同的是,这些理论不再否定其他方面的因素的影响,而是仅仅侧重于一个方面研究犯罪的原因。也就是说,这些单因素理论其实是在犯罪原因多因素理论的共识前提下,假设其他方面的因素不变,进而检验特定方面的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文对犯罪公式的界定为,犯罪公式是在犯罪原因多因素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用数学公式的形式表示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与犯罪有关的诸多因素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犯罪行为生成公式。从形式上看,犯罪公式是犯罪原因理论的一种抽象性的数学表达。从内容上看,犯罪公式试图找到一种能够普遍适用于所有的犯罪行为产生原因的一般性的解释。因为不同的犯罪原因理论对引起犯罪发生的诸因素的分类以及作用机制的认识不同,所以存在多种不同表现形式的犯罪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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