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逻辑上,商业标志的所有人针对该商业标志依据其权利基础有权排除他人对该商业标志的利用行为,可以基于自身的合法权利制止商标抢注人的抢注行为,要求其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在实务操作上,被抢注人有权向抢注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也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所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的诉讼。[24] 但是,当商标抢注人已经对该商业标志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便针对该商业标志拥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从而可以针对停止侵权提出自身享有正当权利的抗辩。即使法院最终判决停止侵权,要求抢注人停止在商业活动中继续使用该商业标志,却仍然无法在诉讼过程中直接挑战该注册商标本身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被抢注人仍然需要通过《商标法》规定的无效程序无效该注册商标,而该商标事实上已经是一副空壳,即使被抢注人不去宣告无效也会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这一多此一举的程序却会显著增加被抢注人的救济成本,使其商业标志权利难以恢复到圆满状态,同时也会造成商标评审资源的无谓损耗。
随着商标申请权的建构,商标抢注的规制将同样转换到权利的确认与保护上,从而可以实现现行行政救济程序与民事救济程序的合并。商标申请权人可直接依据自身的商标申请权作为请求权基础起诉商标抢注人,在提起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的同时,可以直接请求法院确认被抢注的商标专用权的实际归属,进而基于判决所确认的实际权属情况向商标局申请更正该注册商标或注销该注册商标。对法院而言,商标权实际权属的确认,为其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商标申请权人而言,商标申请权人通过诉讼的途径取回被他人侵犯的商标申请权益,可以保有较先的商标申请日,阻止在后第三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也不会同《商标法》规定的一年隔离期发生冲突。商标抢注的规制机制的这一变革,在便利被抢注人的同时,也能够增强其对抢注人的震慑效果。抢注人抢注他人商业标志,将不再是一个“稳赚不赔”的买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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