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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人独立权利基础与在先权利的关系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方面,当商标申请人本身并非在先权利人而只是从在先权利人处获得了商标申请权益时,法律应当授予商标申请人独立的权利基础以对抗第三方的商标申请行为。商标申请权作为在先权利的一项独立的经济性权能,能够从各种在先权利中分离出来而通过市场交易归属于有实际需要的商标申请人。同时,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体现法律对在先权利人多重许可这一道德危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能够更好地保护在先诚实交易对象的交易预期。

商标申请人独立权利基础与在先权利的关系

商业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是对商业标志的一种具有显著经济价值的使用方式,因而落入能够控制商业标志使用行为的各种民事权益的权利范围。以著作权为例,“依据著作权可以阻止一个商标在任何产品或服务上的注册”[10]。在这一意义上,商标申请权只是在先权利就商标申请注册这一行为的使用权能的具体化。那么,可能有人会问,依据在先权利整体便可控制商标申请行为,将商标申请权单独作为一种权利予以建构岂非多此一举。一方面,正如前文所述,不同于对商业标志的其他使用方式,商标申请行为于某一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是一次性行使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法律在处理这一使用方式上更适宜采取权利转让模式而非权利许可模式。另一方面,当商标申请人本身并非在先权利人而只是从在先权利人处获得了商标申请权益时,法律应当授予商标申请人独立的权利基础以对抗第三方的商标申请行为。

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商标申请权从在先权利中相对独立是进一步优化在先权利交易,提升交易安全程度的内在要求。就理论上进行观察,在目前所有的在先权利交易中,著作权的交易可能性最为宽广,交易安全也最有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著作权法》第10 条对作品的权能进行了初步分割,商标申请人可以选择特定的几种与商标申请有关的使用权获得独占许可。现实的交易需求已经向我们揭示了法律优化的路径:将商业标志的商标申请权能从各种在先权利的权利范围中单独提取出来作为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商标申请权,同时基于在先权利的公示程度赋予其一定的对抗性。商标申请权作为在先权利的一项独立的经济性权能,能够从各种在先权利中分离出来而通过市场交易归属于有实际需要的商标申请人。这恰似物权法中所有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关系——所谓用益物权,即就物的各种不同使用方式对所有权的使用权能进行的不同分割。只是在商标申请权的场合,商业标志上所附着的权利形态不是单一的所有权,而是依其标志类型受不同的在先权利控制,[11] 但只要我们透过貌似复杂多样的表象抓住事物的本质属性,就会发现物权法所揭示的财产权配置思路并不会因为在先权利的多样而失效。物权法对所有权权能的分割,即是为配合具有社会典型性的物之使用方式与交易行为,为权利保护和市场交易提供法律基础,确保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及成本。将商业标志用作商标注册申请,同样是一种极度活跃的、社会典型的标志使用与交易样态,同样需要一个稳固的可交易的权利基础。只要我们立足于现实的交易需要,立足于现实问题的有效解决,立足于交易风险与交易成本的有效降低,就不会被在先权利的多样性束缚住手脚。只要在先权利的效力及于商业标志的申请这一使用行为,那么就可以从中分离出商标申请权,就可以产生商标申请权。(www.xing528.com)

这样的建构意味着在先权利交易中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权益将从相对权模式下的弱保护升格为具有一定绝对权效力的强保护。有论者可能会对此种升格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质疑。针对升格保护的必要性而言,绝对权模式为商标申请人提供了通过登记获得对抗效力这一强化自身权益的法律途径(详见后文),使商标申请人不再需要通过完整的在先权利转让或其他无效率的额外交易强化自身合同权益的安全程度。同时,这样的制度安排能够体现法律对在先权利人多重许可这一道德危险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能够更好地保护在先诚实交易对象的交易预期。针对升格保护的可行性而言,在特定情形下通过赋予绝对权效力以提升保护强度,进而保障当事人的交易安全或者实现特定的政策目的,在规范表述和民法理论中并不少见。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不动产登记之前(即房屋所有权移转之前)仅对出卖人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防止出卖人“一房二卖”等不诚信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买受人可以通过《民法典》第221 条所规定的预告登记强化自身的合同债权,使之获得一定的物权效力。[12] 预告登记的构造原理,“就是利用原本仅适用于不动产物权的不动产登记簿,对其进行技术改造,使之扩及适用于债权关系,从而使该债权关系获得若干物权性的效力”[13]。又如,根据《民法典》第405 条规定的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当房屋所有权发生移转时,承租人合同上的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方受让人(即新房主)的效力。由此可见,绝对权与相对权之间并非水火不相容,权利的效力模式并非天然地归属于其中一方而无法更易。为了实现特定的法政策和社会目标,绝对效力将成为法律调整权利格局的强大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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