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大研究生:包装、装潢权益及利益保护分析

法大研究生:包装、装潢权益及利益保护分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论司法机关在判决中是否将包装、装潢权利人的利益表述为包装、装潢权,在法官的认识及做法中充分体现出了司法机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包装、装潢权利人的保护视作赋权的态度。其三,市场竞争中合理模仿行为是普遍存在的,竞争关系中一方的不利益可能是市场竞争的正常结果,包装、装潢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受损并不一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该种情形可归于未受法律保护的一般利益。

法大研究生:包装、装潢权益及利益保护分析

不论司法机关在判决中是否将包装、装潢权利人的利益表述为包装、装潢权,在法官的认识及做法中充分体现出了司法机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包装、装潢权利人的保护视作赋权的态度。较为明显的做法便是直接于判决中作出特定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包装、装潢权的表述。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阿县健华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青岛东福堂阿胶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9]中,司法机关在判决中将原告东阿阿胶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东阿股份公司”)就其生产的东阿阿胶产品是否享有特有包装装潢权作为争议焦点之一,并通过论证认定东阿股份公司享有包装、装潢权。在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纽唯盛机电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纽唯盛机电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10]中,司法机关在判决中指出被告江苏纽唯盛机电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珞尔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侵犯了斐珞尔公司的特有包装、装潢权。该两判决均直接表现出了司法机关将包装、装潢利益视为法定权利的态度。

在司法判决中直接将包装、装潢权利人的利益表述为包装、装潢权是较为明显的将利益视作权利的表现,而司法机关忽视混淆效果间的区分、架空两混淆效果等做法实际产生的对于包装、装潢权利人的保护效果也从侧面体现了其将该种包装、装潢利益视作权利。在该种商业标识关联性混淆规制的适用现状下有必要讨论利益与权利间的区分。

传统民法的观点中利益包括三种类型:未受法律保护的一般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法定化的权利。[11] 若将该种分类引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大致可将包装、装潢权利人的利益归入未受法律保护的一般利益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中。其一,法律并未将该种利益定义为权利。其二,该种利益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即侵害利益的行为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 条的行为类型及混淆效果,并可能产生损害竞争秩序,侵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其三,市场竞争中合理模仿行为是普遍存在的,竞争关系中一方的不利益可能是市场竞争的正常结果,包装、装潢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受损并不一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该种情形可归于未受法律保护的一般利益。从该角度观察,包装、装潢权利人的利益并非法定化的权利,司法机关将包装、装潢权利人的利益视作包装、装潢权是不当的。

以霍费尔德的权利分析理论为基础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 条赋予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权利人的利益做出如下分析。[12] 首先,权利人具有privilege (+)和privilege (-),即包装装潢权利人有决定是否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自己的包装、装潢的自由。其次,权利人享有power,通过行使该种power 可以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其包装、装潢。再次,权利人享有immunity,其他无权处分该知名包装、装潢的人对该包装、装潢的处分对权利人不发生效力。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权利人仅在他人的行为模式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 条并产生引人误认的效果,才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享有claim,请求该他人停止使用与权利人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13] 基于此种利益的特性也可得出司法机关将包装、装潢权利人的利益表述为包装、装潢权,混淆效果间的区分,架空两混淆效果等做法的错误性,因为该种利益并非权利,其claim 的获得需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 条的效果要件。

表1 2020年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为裁判依据的判决梳理(www.xing528.com)

续表

续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