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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研究生》更新义务详解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前瞻性信息却非一经披露,就有更新义务的适用;原因在于前瞻性信息的内容在披露当时还无法确定真伪,正是由于此特性的存在,前瞻性信息在披露时多有其特殊规则。

《法大研究生》更新义务详解

应先予以说明的是,虽然可以通过持续性信息披露体系,特别是临时报告制度的规定解释出更新义务的一般性规范,但两者在概念上仍有不同,否则在本文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书中直接依据临时报告制度要求披露人履行更新义务即可,何必再对更新义务进行讨论。通过本文所整理的表格可以发现,表格中的编号1 和3 均是因为信息后续发生的变化具有重大性,故应当对内容进行持续披露,但需要注意的是,唯有编号1 才是更新义务所要的适用真正情形;换言之,更新义务的适用还是要在合乎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中进行讨论才有意义。

表1

1.披露在先的信息需为前瞻性信息,且具有重大性

从逻辑上来看,虽然得选择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不仅是前瞻性信息,历史性信息只要不是法定要求披露的内容,亦可能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对象;但能适用更新义务的只有前瞻性信息,因为历史性信息的内容是披露当时已然确定的事实,如果在陈述前未能谨慎确认而随意披露,因获得投资人的信赖致其受有损失时,应直接论以虚假陈述责任,而非通过更新义务给予披露人再披露的机会。然而,前瞻性信息却非一经披露,就有更新义务的适用;原因在于前瞻性信息的内容在披露当时还无法确定真伪,正是由于此特性的存在,前瞻性信息在披露时多有其特殊规则。规则之一是在披露当时,要求将前述特性一并提示予投资人,使其知悉所参考的是一可能失准的信息借以阻却投资人的信赖;假设披露者未按要求进行提示,则投资人就得主张其信赖该信息内容,而这种对披露在先的信息的持续信赖,在后续发生重大变化时,就只能通过更新义务来消除之。反之,如果披露在先的信息根本无法为投资人信赖的对象,则即便后续发生重大变化,所应当适用的是编号3 的临时报告制度,而不适用更新义务。(www.xing528.com)

2.要求更新的后续变化须与披露在先的信息,两者在内容上具有关联

履行更新义务的目的,既然是为了阻却投资人对披露在先的信息产生信赖,则后续披露的信息就应当与披露在先的信息具有关联。这一适用要件是出于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贯彻;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是为了弥补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披露时点、内容等方面所展现的僵化,赋予披露者得弹性选择披露最能彰显其价值的信息;同理,既然一开始是出于选择的自由,则所能强制其更新的部分也只能在其所选择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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