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应当从事实与价值中选择其一作为最优解。第一,综合上述,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规则复杂化和证明分配正序化的两个趋势分别表明了不同的立场,前者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作为价值予以实现,从而使之成为纯粹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后者则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作为事实予以落实,从而尽可能地保证其他层面的纯正化;如此看来,坚持二分法反而会造成混乱:①本身作为事实而言运用逻辑规则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中“原因”的认定限缩到最小条件集之中,其中既包括受害人个人的情况,也排除了其他一般性的因素,即特定因果关系的判定,但是在以责任成立为功能导向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中将受害者个人和社会一般人并列来考量;②事实上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起到的功能仍然是限定侵权责任的成立范围,但是法律上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直接能够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例如,根据前者,我们只需要证明企业污染与村民受害之间存在高度盖然性的联系,但是根据后者,我们还需要证明企业排污的合法性、设备的责任、认识污染的可能性、认识村民受害的可能性、损害赔偿的损益分析等多方面的内容,换言之,如果想要结合两者共同的优点,采取限缩与扩张的两条相反的路径反而是矛盾的。第二,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确定应当遵从统一的思路,如果是将其作为事实来看待,应当寻求最佳的逻辑规则,运用形式逻辑、道义逻辑的相关知识,明确需要合理运用的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经验、宗教知识、文化知识等,即在非价值层面对各个因素予以合理划分,力求法律评价对象的清晰、明了,而尽可能缩减法律层面上归咎责任、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大小等需要考察的林林总总的对象范围;如果将其作为价值来看待,应当根据统一的价值追求,明确发展与保护、扶持弱者与平等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与证明责任分配一起,完成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从归因到归责的构建,与此同时,体系性地安排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位置,将其作为侵权行为客观构成之外的内容,尤其是责任归属的内容。
也有论者认为,私法制度决定了价值冲突与平衡并不单一,回归到因果关系上就应当排除“全有全无”的趋势,按照动态系统论的方式分层次地讨论这一问题。[94] 因此,持这一观点的似乎并没有严格坚持二分法的界分,尤其是在功能上实现因果关系的共通,将责任中的各个因素添加到因果关系认定规则的条件说之中,通过改变、增加状语的方式使之成为责任成立的理由。[95] 但是这就与上文所讲的批判相同,动态系统论面临着要素体系的不确定性、基础评价和原则性示例的先天不足、适用领域存在争议等批判。[96] 因此,虽然《欧洲侵权法》等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动态系统论有可适用的余地,但是在因果关系领域仍然是以条件说作为基本展开的,动态系统论对其的解释是将其功能化的,即使不以动态的眼光(分阶层、分体系性位置)看待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也可以将其视作价值。
除此之外,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对于科学具有极度依赖性,如果科学可以证明的内容就不再依靠其他的技术、手段去证明关联性的存在。产生争议的点基本集中在科学无法证明的疑难和复杂情况,如果不包含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的话,这些争议点的解决毫无意义。例如科学无法证实的替代性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同时均有可能造成村民损伤但是科学无法确证的A污染和B 污染,但是事实上即便确证了污染在法律上也是无意义的,因为A污染和B 污染均是十分罕见、不可复制、未来不会出现的、无法被预料和限制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确定了关联性,也不必利用替代性的因果关系原理去分配两个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法律意义上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所面临的困境都是涉及法律责任分配的。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应当有作为事实还是作为价值的最优解,并且从法律意义的角度来看,作为价值是更加适当的选择,详言之:
第一,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而不是责任范围的限定。责任范围的限定应当是纯粹事实的领域,条件说、修正的条件说均在这一方面进行过努力,但此后的努力证明这是存在问题的,正如上文中所提到日本骨痛案件中的科学问题作为被企业律师坚持的一点,从而使村民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再如我国发生的“内蒙古赤峰市铜冶炼厂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由于鉴定结论的混乱,使得受害者的权益迟迟得不到保护;[97] 这些事实层面的问题显然比其他部门法面临的更多,即环境法的科学依赖状况,这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问题,即便是运用统计学、流行病学、生物学甚至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也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知识,而是事实层面的知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不应当解决这些命题,而应当解决的是责任分配的问题。
第二,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包含的因素众多,更多的是否定性的要素。事实层面解决的问题应当是关联性的问题,为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界定一个评价的对象,二者之间是分离关系,即便外观上看起来依然是二分法,实际上并非二分法。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责任更主要是通过否定命题的方式实现的:①环境侵权案件常见的情形是发生了致损人无法赔偿、恢复原状的情形,例如“常州毒地案”,污染者大量的损害使得土壤产生了难以逆转的损伤,这种情况更多的依赖环境保险、政策补贴来实现修复,而不是使致损人承担侵权责任,[98] 此时认定完全成立致损人的责任是没有意义和益处的;②环境侵权案件的发生很多是科学无法认知的,一方面如果运用统计学等其他方案认定排污人的行为具有“危险升高”“客观危险”的“相当性”,那么也可以认定环境侵权责任的成立,但是另一方面如果超出了一般人和致损人的可预见范围、注意义务范围,那么就应当阻却致损人的环境侵权责任。换言之,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所要解决的只是责任问题,这种责任问题既应当考虑社会的整体因素,考量如果成立责任意义上的因果(归责)是否会产生正向的效应,也应当考虑致损人个人的情况。
第三,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虽然依赖于环境科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认定,但是应当坚持价值层面的指引,合理界定环境科学及其他自然科学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规则构成中的地位:其一,即便是事实的因果关系也不得不考虑政策和理性的因素。[99] 但是这应当被认为是因果关系的性质变化,而非否定事实上对因果关联的考量对法律的作用。其二,环境法的科学依赖更甚,但是不应当将科学认定纳入到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之中,重新思辨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性质并体系排列各个要素,明确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才是正确合理的路径。
综上所述,即便试图给定一个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实体上的选择方案,但该方案并非终局性的,因为前述学术史的内容并没有直面我国《民法典》出台等现实情状的变化,也没有吸收大背景下的环境伦理对环境法造成的影响,因此本文更多的是试图提供线索和土壤,以求未来进一步探讨之时拥有充足的素材。至于我国的环境侵权规则的变动以及因果关系的选择,仍寄希望于学界同仁的努力。
【注释】
[1]赵若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9 级博士研究生(100088)。
[2]参见侯佳儒:《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3 页。
[3]参见[美]H.L.A.哈特、[美]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第2 版),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08 页。
[4]参见陈伟:《环境侵权INUS 条件因果关系论》,载《比较法研究》2017 年第1 期,第67 页以下。
[5]虽然环境侵权是一个很早的环境法议题,但是其作为侵权的一个特殊类型却与侵权法理论有着无法切断的联系,需要交叉环境法的基本理念和侵权法的基本理论进行构建,然而,单独将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深入发掘的学者却鲜见,例如徐祥民、邓一峰较早指出环境法学者界定环境侵权存在多个方面的问题,除了与侵权法的交叉之外还要注重与环境侵害这一环境法本身规制的联系性。参见徐祥民、邓一峰:《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载《法学论坛》2006 年第2 期,第9~16 页。此后,学者并未专门就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展开本体研究,而是从制度方面进行创设和分析,例如我国较早的学者通过研究责任保险制度,从而侧面突出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以及在私法上的下位性。参见周珂、刘红林:《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载《政法论坛》2003 年第5 期,第14 ~18 页;张梓太、张乾红:《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载《法学研究》2006 年第3 期,第84 页。
[6]张新宝、庄超:《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 年第3期,第125 页。
[7]参见吕忠梅、窦海阳:《以“生态恢复论”重构环境侵权救济体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20 年第2 期,第118 页。
[8]窦海阳:《环境损害事件的应对:侵权损害论的局限与环境损害论的建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 年第2 期,第136 页。
[9]相关论述众多,最近的研究可参见孙佑海、孙淑芬:《环境健康诉讼因果关系与关联性适用混淆与破解研究》,载《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1 期,第46 页;田艺尧、刘英:《环境侵权诉讼中关联性的证明责任》,载《法律适用》2019 年第24 期,第98 页;张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之再构成——基于619 份相关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16 年第7 期,第102 页;等等。
[10]参见胡学军:《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载《中国法学》2013 年第5 期,第163 页。
[11]参见张宝:《环境侵权归责原则之反思与重构——基于学说和实践的视角》,载《现代法学》2011 年第4 期,第89 页;竺效:《论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的类型——兼论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的司法审理》,载《中国法学》2011 年第5 期,第97 页。
[12]参见刘长兴:《生态文明背景下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改造》,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1 期,第79 页;刘超:《论“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制度展开》,载 《法律科学》2018 年第6 期,第141 页。
[13]参见郑永宽:《论责任范围限定中的侵权过失与因果关系》,载《法律科学》2016 年第2 期,第102 页。
[14]参见杨立新:《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具体判断》,载《法律适用》2012 年第4 期,第24页。
[15]参见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 采纳了违法性要件吗?》,载《中外法学》2012 年第1期,第5 页。
[16]William L.Andreen,“The Evolving Law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1970-1991”,9 Environmental and Planning Law Journal,1992,p.96.
[17]参见王社坤:《环境法学研究影响性因素实证分析——基于CSSCI 法学核心期刊环境法学论文引证的调查》,载《法学评论》2011 年第1 期,第64 页。
[18]丁凤楚:《论国外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兼论我国相关理论的完善》,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 年第2 期,第96 页。
[19]参见宋宗宇:《环境侵权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理论岐向与体系建构》,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年第1 期,第93 页。
[20]Christopher C.Joyner and James T.Kirkhope,“The Persian Gulf War Oil Spill:Reassessing the Law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the Law of Armed Conflict”,24 Case Western Resen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92,p.29.
[21]参见刘卫先:《我国环境法学研究中的盲目交叉及其克服》,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6 期,第52 页。
[22]Kristin E.Schleiter,“Proving Causation in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11 Virtual Mentor,2009,p.456.
[23]See Robert Young et al.,“Causality and Causation in Tort Law”,24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2004,p.507.
[24]参见何家弘:《从自然推定到人造推定——关于推定范畴的反思》,载《法学研究》2008 年第4 期,第114 页。
[25]参见张海燕:《民事推定法律效果之再思考——以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变动为视角》,载《法学家》2014 年第5 期,第53 页。
[26]参见周翠:《从事实推定走向表见证明》,载《现代法学》2014 年第6 期,第108 页。
[27]参见[德]H.G.博威格等:《中国的新侵权责任法》,张抒涵译,载《比较法研究》2012 年第2 期,第136~150 页。
[28]甚至环境侵权的不同类型、不同案件都有不同的标准。参见陈伟:《疫学因果关系及其证明》,载《法学研究》2015 年第4 期,第127~128 页。
[29]参见朱岩:《风险社会与现代侵权责任法体系》,载《法学研究》2009 年第5 期,第21 ~22页。
[30]朱岩:《侵权责任法通论·总论》(上册·责任成立法),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第183 页。
[31]参见李中原:《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及其解决路径》,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 年第6 期,第94 页。
[32]See Eric A.Posner,“Probability Errors:Some Positive and Normative Implications for Tort and Contract Law”,11 Supreme Court Economic Review,2004,p.131.
[33]See Palma J.Strand,“The Inapplicability of Traditional Tort Analysis to Environmental Risks:The Example of Toxic Waste Pollution Victim Compensation”,35 Stanford Law Review,1983,p.575.
[34]See Albert C.Lin,“Beyond Tort:Compensating Victims of Environmental Toxic Injury”,78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2005,p.1511.
[35]See David W.Robertson,“Causation in the Restatement(Third)of Torts:Three Arguable Mistakes”,44 Wake Forest Law Review,2009,pp.1007-1009.
[36]See Eric E.Johnson,Torts:Cases and Context,eLangdell Press,2015,p.403.
[37]参见孟强:《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CCE 的几点思考》,载《哲学分析》2019 年第1 期,第38~48 页。
[38]参见韩强:《法律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以学说史为素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23 页。
[39]参见黄茂荣:《侵权责任法规范规划上之重要问题初探》,载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 年第2 期,第4~6 页。
[40]参见施珵:《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载《法律适用》2015 年第3 期,第83~85 页。
[41]参见徐冰:《具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休谟问题”核心含义分析》,载《人文杂志》2014 年第11 期,第12 页。
[42]哲学界较为公认的分类方式是,休谟问题属于“因果问题”还是“归纳问题”,更多的是经验主义、怀疑主义产生的重要影响,对法学界产生的影响更多的是间接的。参见熊立文:《休谟问题探析》,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5 期,第99 页。
[43]根据下文归纳整理,参见蔡守秋:《 “休谟问题”与近现代法学》,载《中国高校社会科学》2014 年第1 期,第145 页。
[44]参见陈志宏:《理性与深度——20 世纪以来的休谟研究述评》,载《史学月刊》2015 年第4期,第115~116 页。
[45]参见陈兴良:《从归因到归责:客观归责理论研究》,载《法学研究》2006 年第2 期,第71页。
[46]参见叶金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08 年第1 期,第35 页。(www.xing528.com)
[47]参见周学峰:《论保险法上的因果关系——从近因规则到新兴规则》,载《法商研究》2011 年第1 期,第104 页。
[48]See Leon Castellanos-Jankiewicz,“Causation and International State Responsibility”,7 Amsterdam Law School Research Paper,2012,pp.4-5.
[49]Ilias Plakokefalos,“Causation in the Law of State Responsibility and the Problem of Overdetermination:In Search of Clarity”,2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15,pp.473-488.
[50]参见张旭东:《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反思与重构:立法、学理及判例》,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5 期,第26 页。
[51]See Marta Infantino,“Causation Theories and Causation Rules”,in Mauro Bussani and Anthony J.Sebok,Comparative Tort Law:Global Perspectives,Edward Elgar,2015,p.285.
[52]参见胡学军:《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载《中国法学》2013 年第5 期,第163 页。
[53]P.Kyle Stanford,“The Manifest Connection:Causation,Meaning,and David Hume”,3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2002,pp.339-345.
[54]参见日本律师协会主编:《日本环境诉讼典型案例与评析》,皇甫景山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01 页。
[55]参见陈伟:《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类型化视角下的举证责任》,载《法学研究》2017 年第5 期,第135~138 页。
[56]参见陈伟:《环境侵权INUS 条件因果关系论》,载《比较法研究》2017 年第1 期,第68 页;[美]H.L.A.哈特、[美]托尼·奥诺尔:《法律中的因果关系》(第2 版),张绍谦、孙战国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108 页。
[57]参见张旭东:《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反思与重构:立法、学理及判例》,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年第5 期,第28 页。
[58]参见陈伟:《环境侵权INUS 条件因果关系论》,载《比较法研究》2017 年第1 期,第78 ~79页。
[59]See Harvard Law Review,“Rethinking Actual Causation in Tort Law”,Harvard Law Review 130,2017,p.2169.
[60]See Sandy Steel,Proof of Causation in Tort Law,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5,p.51.
[61]See Michael S.Moore,“Causation and Responsibility”,16 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1999,pp.24-25.
[62]在整个侵权因果关系理论中,这一趋势虽然受到怀疑但仍然只是尽可能缩小道德、政策等实质性因素的影响。参见韩强:《法律因果关系理论研究——以学说史为素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第244~245 页。
[63]参见侯佳儒:《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09~121页。
[64]See Mark Latham et al.,“The Intersection of Tort and Environmental Law:Where the Twains Should Meet and Depart”,2 Fordham Law Review,2011,p.741.
[65]See Tseming Yang,“Environmental Regulation,Tort Law and Environmental Justice:What Could Have Been”,4 Washburn Law Journal,2001,p.612.
[66]参见薄晓波:《倒置与推定:对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方法的反思》,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6 期,第68 页。
[67]Vgl Weseels J.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C.H.Beck,2015:62.转引自朱奇伟:《条件理论的规范诠释》,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3 期,第121 页。
[68]Richard W.Wright,“Causation in Tort Law”,4 California Law Review,1985,p.1737.
[69]See William M.Landes,Richard A.Posner,“Causation in Tort Law:an Economic Approach”,1 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1983,p.109.
[70]在逻辑学上,这也是面临或然性命题(不充分决定命题)之时,经验等值理论所能提供的依据。参见贾向桐:《 “间接确证”能实现对“不充分决定命题”的反驳吗?——劳丹与利普林论经验等值与不充分决定命题》,载《南京社会科学》2009 年第8 期,第10~11 页。
[71]参见陈伟:《环境侵权INUS 条件因果关系论》,载《比较法研究》2017 年第1 期,第66 页。
[72]参见杨立新、梁清:《原因力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及其具体应用》,载《法学家》2006 年第6期,第102 页。
[73]参见薄晓波:《倒置与推定:对我国环境污染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方法的反思》,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6 期,第69~71 页。
[74]See Heico Kerkmeester,Louis Visscher,“Causal Connection between Tort and Loss:The Doctrine of the ‘Lawful Alternative’ ”,5 RILE Working Paper,2010,pp.2-13.
[75]参见毋国平:《法学的科学性与“法”:以纯粹法理论为中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 年第1 期,第8 页。
[76]参见谢晖:《论诸法学流派对法律方法的理论支援》,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 年第2 期,第26~38 页。
[77]彭新波:《证据理论视野下社会科学因果关系问题》,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5 年第12 期,第12 页。
[78]彭新波:《证据理论视野下社会科学因果关系问题》,载《自然辩证法研究》2015 年第12 期,第12 页。
[79]同样的,这也是跨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共识之一,大陆法系著名刑法学家普佩教授和精研法哲学的英美法学家莱特曾指出这是“法庭最常用的因果关系判定规则”。See Ingeborg Puppe,Richard W.Wright,“Causation in the Law:Philosophy,Doctrine and Practice”,in Forthcoming in the Common Core of European Private Law:Causation,Marta Infantino and Eleni Zervogianni eds,Cambridge Univ.Press,2016,pp.31-34.
[80]参见叶金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展开》,载《中国法学》2008 年第1 期,第34 页。
[81]Van Woudenberg,R.,“Moral Responsibility and Agent Causation”,in T.van den Beld (Ed.),Moral Responsibility and Ontology,Dordrecht:Kluwer Academic Puiblishers,2000,pp.143-153.
[82]参见侯佳儒:《中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基本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21 页。
[83]参见陈婉玲:《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原则》,载《政法论坛》2010 年第6 期,第164 页。
[84]参见侯艳芳:《我国环境刑法中严格责任适用新论》,载《法学论坛》2015 年第5 期,第83~85 页。
[85]参见唐超:《论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 〈侵权责任法〉 第69 条的理解与适用》,载《北方法学》2017 年第4 期,第83 页。
[86]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焦美华译,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76 页。
[87]方明:《论我国侵权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构建》,载《山东社会科学》2011 年第12 期,第69页。
[88]参见刘勇:《侵权法上之损害》,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5 年第1 期,第104 页。
[89]参见李波:《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 年第1 期,第21 页。
[90]参见袁文峰:《论法规目的的司法审查——从〈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22 条的适用展开》,载《行政法学研究》2015 年第2 期,第79~92 页。
[91]该疑问参见吕忠梅课题组:《 “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贯彻论纲》,载《中国法学》2018 年第1 期,第11~12 页。
[92]参见竺效、丁霖:《绿色发展理念与环境立法创新》,载《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6年第2 期,第184~192 页。
[93]参见梁根林主编:《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一卷):刑法体系与犯罪构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194~195 页。
[94]参见[奥]海尔穆特·库齐奥:《动态系统论导论》,张玉东译,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 年第4 期,第46 页。
[95]参见[奥]海尔穆特·库齐奥:《替代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路径》,朱岩、张玉东译,载《中外法学》2009 年第5 期,第675 页。
[96]参见解亘、班天可:《被误解和被高估的动态体系论》,载《法学研究》2017 年第2 期,第53~56 页。
[97]参见王灿发主编:《中国环境诉讼典型案例与评析:律师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21 页以下。
[98]参见马腾:《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对常州毒地案一审判决的法理思考》,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 年第4 期,第66 页。
[99]参见劳东燕:《事实因果与刑法中的结果归责》,载《中国法学》2015 年第2 期,第1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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