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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说在侵权法中的应用及问题分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侵权法领域,存在判断结果与原因事件关系的公式,“若无A,则无B”的条件说公式,[67] 在英美法系则是广为人知的“but-for”条件公式。由此可见,条件说具有无限回溯和以等值理论为前提的两个缺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学界不断做出努力,目前较为一致的结论是:条件说只适用于事实因果关系的领域,[72] 应当添加法律层面的思考。

条件说在侵权法中的应用及问题分析

在侵权法领域,存在判断结果与原因事件关系的公式,“若无A,则无B”的条件说公式,[67] 在英美法系则是广为人知的“but-for”条件公式。鉴于种种原因,该公式迄今仍旧具有吸引力,20 世纪80 年代,莱特(Wright)撰文指出,条件说(“but-for”条件公式)是“所做出的最重大努力的降低各种因素考量而形成的最为有用、最易于理解的”规则,[68] 所延展出的内容有二:第一,条件说的适用领域是有限的,由于条件说的无限延展性,几乎所有司法案件的发生均能够回溯到人类诞生之初,法学家甚至采纳了经济分析的路径去限制因果关系的无限追溯,[69] 因此条件说必须适用于特定的领域避免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与纯粹司法领域的判断产生交叉,例如在判断机场噪音污染之时,如果不限制条件说的运用,就会回归到飞机的发明问题上,因此,条件说的适用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进行适用范围的限定;第二,条件说的适用是有前提的,将所有具有原因力的内容作为等值的必要条件,[70] 而不进一步予以逻辑上的区分,[71] 因此对于司法案件而言,所有因果链条上具有必要性的条件均称为条件说的考察对象,并且是不予限制的,那么此处的疑问就是对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而言,所有的事件均是必要的吗?因为对于在某种程度上产生科学依赖的环境法学,寻求充分必要条件是原本的追求,例如某物质在某区域的人为排放确定是产生某种人体损害的原因,那么就完成了一个理想化的侵权责任分配过程,从而否定了等值理论在运用中的普遍性,即如果能找到一个确定的原因,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不必再根据条件说找寻更多的必要条件,因此,在这一学说的影响下,与其他部门法相通,必然性因果关系说占据了主流,后来学者们逐步放宽,按照百分比确定了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说,但是总体来看,依然没有超越条件说。

由此可见,条件说具有无限回溯和以等值理论为前提的两个缺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学界不断做出努力,目前较为一致的结论是:条件说只适用于事实因果关系的领域,[72] 应当添加法律层面的思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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