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实际上体现出人的内在关系,它与合同编、物权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这些人的外在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正是由于这种区别,导致学界对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存在较大争议。人格权乃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本质上是一种人的内在的自然权利。按照以往的民法教义学理论,人格权应当由《民法典》总则编(或侵权责任编)规定,它与其他权利并不是同一性质的权利。但也应当指出,理论与现实是一个相互促进的关系,理论的演化必须充分尊重现实情况。我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编,正是出于对现实情况的精准把握而制定的,不仅科学地凸显了中国特色,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更是对既有理论的科学化与本土化。
从《民法典》的结构来看,人格权独立成编使得我国《民法典》同时关注人的内外关系两个方面。在当今物质生活不断丰富的情况下,加强对人们精神上的保护,不仅充分体现出民法典的“慈母”关怀,更表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民法典》人格权编体现的是中国特色,它不仅强调保护人的尊严,还为未来信息社会人的尊严和权益提供了立法保护的空间,这突破了其他国家民法典注重人的外在关系的理论体系,实际上是对传统民法教义学理论的科学化革新。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必须来源于我国社会生活实际,而不能完全建构在西方理论的基础上。如果不基于中国本土特色,而盲目照搬其他国家民法典的理论基础,就会很容易出现规则与对象不一致的情形。当然必须承认,无论是《拿破仑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典》都是各自时代世界最伟大的民法典,二者的理论基础无疑值得我们充分借鉴。然而,当今时代变革的速度已经超越了传统理论演化的速度,如果不对既有民法教义学的理论进行本土化以及科学化的突破,那么制定出来的民法典就很难说具有时代意义。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的《民法典》有其独特的时代意涵,它既吸取了传统民法教义学理论的精华,又面向未来做了开放式的创新。可以说,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教义学科学性的现实表达,代表了我国民法教义学理论的科学水平,为世界各国民法典的制定与修改提供了有益的借鉴。(www.xing528.com)
总之,我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民法教义学的科学性,七编制并非对其他国家民法典样本的无理跨越,它展现了中国特色与中国智慧。尤其是《民法典》人格权编,深刻地体现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人为本的理论核心,是一次划时代的尝试性建构。人格权编既实际反映了当今纷繁复杂的社会交往,又科学性地预测了未来社会的可能演化,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无疑是一次重大的理论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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