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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共识:担保民法教义学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教义学场域内部的共识性真理为理性论辩提供了一个应当遵循的规则,任何意图展开民法教义学的批判或质疑都需要在这项规则之下进行。[23] 这都表明,共识性真理足以成为民法教义学内在的商谈规则,这种规则是公共性的。[24] 可见,共识性真理的公共性与民法教义学实践的公共性是相辅相成的。

科学共识:担保民法教义学

那么共识性真理对于民法教义学究竟意味着什么?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首先,哈贝马斯所谓的共识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理由的共识。正如童世骏指出的:“共识论强调对一个观点的事实上的‘认可’ 和规范上的‘值得认可’ 之间的区别,强调所谓‘共识’ 是指众人认为某一观点值得认可,而不仅仅是指众人对这一观点的事实上的认可。对于作为一个事实的‘认可’ 我们只需说明这个事实的原因,对于作为一种评价的‘值得认可’ 我们则必须提出之所以值得认可的理由。因此,真正构成科学家之间共识的基础是不仅使人‘口服’,而且使人‘心服’ 的理由。”[22] 民法教义学的实践本质上是一个基于理由的论证过程,司法裁判并非一个附带强权的服从过程,而是发生在主体间的基于理由的说服过程。只有这样,司法裁判的结论才具有正当性与可接受性。

其次,民法教义学知识是一种实践知识,具有公共性。民法教义学场域内部的共识性真理(有效性主张)为理性论辩提供了一个应当遵循的规则,任何意图展开民法教义学的批判或质疑都需要在这项规则之下进行。共识依赖主体间关系。如果没有主体间性,就不知道某人是不是在“遵守一条规则”,无法形成规则的意识以及无法确定规则的正当性。[23] 这都表明,共识性真理足以成为民法教义学内在的商谈规则,这种规则是公共性的。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言:“ ‘遵从规则’ 是一种实践。以为(自己)在遵从规则并不是遵从规则。因此不可能‘私自’ 遵从规则;否则以为自己在遵从规则就同遵从规则成为一回事了。”[24] 可见,共识性真理的公共性与民法教义学实践的公共性是相辅相成的。(www.xing528.com)

总之,对民法教义学的科学性而言,追求一种共识性的真理无疑是最为合适的,它不仅满足了逻辑意义上的科学性需求,也在政治哲学的意义上预设了一种主体间关系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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