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法教义学的主体间性》-法大研究生 (2020 第2辑)

《民法教义学的主体间性》-法大研究生 (2020 第2辑)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陈述句描述了某人在吸烟这个事实,是自己所见与实际发生相一致的过程。民法教义学的实践不是单个的主体实践,而是复数的主体间的实践。由此可见,民法教义学中显然是存在真理的,但这种真理不是符合论的,而是在一个群体内被大多数人信奉的共识论,即共识性的真理。借助这种似真性,民法教义学知识的确实性也能够被确证,从而进一步揭示出了民法教义学的科学性。

《民法教义学的主体间性》-法大研究生 (2020 第2辑)

按照真理的基本概念看待民法教义学命题并不能得出民法教义学具备真实性的假定,因为民法教义学命题(法律规范)并非陈述语句,而是规范语句,它并不描述观念与实在的契合与否。例如陈述语句会说:他正在吸烟。陈述句描述了某人在吸烟这个事实,是自己所见与实际发生相一致的过程。而规范语句会说:禁止吸烟!规范句借助道义助动词(道义模态词)表达一种态度,而非具体发生的事实。道义模态词是指那些“应该(义务)”“允许”或“禁止”的概念。[16] 陈述句与规范句最大的差别在于:陈述句具有真值,以陈述句进行三段论推理具备逻辑必然性,但规范句却不具有这种性质。显然,如果以这种真理的概念来看待法律规范,那么民法教义学就无法获得知识的确定性和实在性。因此,必须寻找其他道路来证明民法教义学知识的确定性,即寻找民法教义学中的真理。这个真理就是共识性的真理。

作为科学(知识)的民法教义学是一套精细化的体系,任何民法教义学者都必须信奉经过理性论辩而形成的法律教义。例如“一物不得二卖”“买卖不破租赁”等法律教义。同宗教信仰者奉宗教教义为最高权威一样,法律教义也是民法教义学的最高权威。法律教义是通过众多的理性论辩与实践而形成的通说,它的真假无法获得自然科学的验证,但由于法律教义实际上是一个法律共同体的多数人的信念问题,因此法律教义(通说)应当被法律共同体视为真理。司法裁判以视为真的前提进行论证,得出的结论也应当视其为真。民法教义学的实践不是单个的主体实践,而是复数的主体间的实践。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论证是为了使当事人以及民众信服,如果裁判结论是可接受的,那么这个裁判在主体间就被认定为正当的。如果裁判结论只有言说者(法官)认为是有效的,而听众(当事人)不认可,那么这个结论就不能被视为正当的。相应的规范前提也会受到质疑,即不被认为是真理。这实际上就是因为,真理理论不仅涉及主客体关系,而且涉及主体间关系,我们不仅要让自己相信这个思想得到了实践的证实,还要让别人也相信和认可这个思想得到了实践的证实。[17](www.xing528.com)

这种主体间的交往关系正表明了,无论是作为制度的民事法律还是作为知识的民法教义学,都必须基于一个理性商谈的平台上。如果忽视了主体间交往的平等商谈情境,就不会得到理性的共同意见,乃至通说。这是因为,不对等的交往环境所产生的只能是一种威权话语,即便被群体所信奉,也不过是受到外在强力的压迫,而非源于群众的真实确信。例如士兵听从军令,并非因为长官的命令在理想的商谈环境下说服了士兵,而是由于外在的强制力使士兵不得不遵从。尽管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带有命令的色彩,但其本质还是一个民主的产物,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在现代民主国家里也是处于平等商谈的语境中实现的。同样,法律教义也是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演变而成的。民法学家们对某一问题的不断论辩,再加上司法实践中相应情形的不断出现,最终使得法律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就可以说在这个法律共同体多数人的信念内,这条意见具有真理的地位。由此可见,民法教义学中显然是存在真理的,但这种真理不是符合论的,而是在一个群体内被大多数人信奉的共识论,即共识性的真理。通过制度化的理性商谈,可以使得法律教义无限接近真的,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视为真的。借助这种似真性,民法教义学知识的确实性也能够被确证,从而进一步揭示出了民法教义学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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