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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义学在法大研究生中的规范科学成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研究方法方面,法律社会学采取社会科学的实证调查法,通过归纳的逻辑方式得出结论;而民法教义学主张法学自身的方法论,通过推理、论证、解释等方法来获得判决结论。从这一层次来说,法律社会学是以法律的社会实效为目标,而民法教义学是以判决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为目标。根据上述两个方面的对比,民法教义学与法律社会学有着较大的差异,无论是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都不相同,因此很难将二者视为同一性质的科学。

民法教义学在法大研究生中的规范科学成果

虽然法教义学是一门科学,但具体到民法教义学具有何种科学性质还值得深入探讨。对于这一问题,需要辨析民法教义学与法律社会学的区别来回答。通过比较法律社会学与民法教义学的不同进路,可以充分解释清楚民法教义学是一门什么性质的科学。

尽管民法教义学和法律社会学都被视为“法律科学”(legal science)[11],二者关注的问题也都是在人类文化价值统领下的法律现象,但这二者的科学形式、研究对象以及方法都是相异的。[12] 在研究对象方面,法律社会学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事实,并且认为法律规定应当与人们的生活有着统一性;而民法教义学将法律视为具有规范意义的复合体,或者说是一种规范体系,认为法律规定自有其客观性意义。从这一层次来说,法律社会学关注法律事实上“是如何”,而民法教义学关注法律规范上“应当如何”。在研究方法方面,法律社会学采取社会科学的实证调查法,通过归纳的逻辑方式得出结论;而民法教义学主张法学自身的方法论,通过推理、论证、解释等方法来获得判决结论。从这一层次来说,法律社会学是以法律的社会实效为目标,而民法教义学是以判决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为目标。根据上述两个方面的对比,民法教义学与法律社会学有着较大的差异,无论是研究对象还是研究方法都不相同,因此很难将二者视为同一性质的科学。(www.xing528.com)

实际上,民法教义学与法律社会学具有不同的科学性质,除了二者研究道路的差异外,一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民法教义学的科学方法论是“理解”(understanding)、“价值”(value)、“意义”(meaning)的多元论,而非法律社会学科学方法论的“说明”(explanation)一元论。这个划分来源于哲学方法论中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理解与说明方法论之争”[13],社会科学本质上是对自然科学方法的模仿。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重在把握人的精神世界,而社会科学的说明方法论重在客观描述事物的一般规律。总之,简单来说即民法教义学是一门充满价值承载的学科,在实际司法裁判过程中会面临纷繁复杂的价值判断,法官需要权衡民事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价值承诺,民法教义学的理解性方法论试图做出具有正当性的判决。而法律社会学主张一种价值中立的立场,意在说明法律在社会中实际产生了何种影响,某类案件中法官遵循法律规则裁判造成了何种后果,以及某个法律规定在特定区域是否具有实际效力,法律社会学的说明方法论旨在描述一种事实。因此,从方法论差异的角度来看,民法教义学显然不是一门社会科学,而更贴近于人文科学。当然,将民法教义学划归为人文科学其实并不严谨,因为人文科学是纯粹探究人们内心精神世界的科学,民法教义学虽然面临众多价值判断难题,但它毕竟只能探究人们的行动理由,而不能约束人们的内心想法。再加上民法教义学的范围已经被现行民事实体法规范所限定,无法超越实在法做类似文学的想象或哲学的思辨,因而民法教义学并不能完全被视为人文科学的部分。民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本质上就是民事法律规范及其背后蕴含的价值追求,而民法教义学方法本质上也主张理解-价值-意义的多元论,因此可以说民法教义学是一种规范科学或者视为独特的法律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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