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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义学的科学性及我国《民法典》的评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基于我国民法教义学的科学性之上,相信能够为世界各国民法典的制定与修改提供有益借鉴。因此,本文拟基于上述问题的讨论背景,来具体探讨民法教义学的科学性,以及进一步评析我国民法典结构的科学性。

民法教义学的科学性及我国《民法典》的评析

王韫翔[1]

摘 要:民法教义学是不是一门科学,必须从科学的知识内涵切入。通过辨析狭义的自然科学与广义的知识,得出民法教义学是规范科学(知识)的结论,从而引出了民法教义学知识如何确保真理的问题。民法教义学知识的确实性需要通过对平等主体间实践的讨论来回答,民法教义学的真理不是符合论意义上的真理,而是交往理性导向的共识性真理。作为民法教义学的制度化,民法典也必然分享了民法教义学的科学性。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基于我国民法教义学的科学性之上,相信能够为世界各国民法典的制定与修改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民法教义学 科学性 共识性真理 民法典(www.xing528.com)

近些年,我国法学界时常讨论起法学的科学性问题,这俨然成为一个学术热点[2] 总体来看,目前国内的法学科学性论辩已经从“法学是不是一门(自然)科学”向“法学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发生转变。对于后一问题,有论者认为,法学面对的是纷繁复杂的生活世界,而非严格遵循形式逻辑的科学世界,法学无法像自然科学那样从公理出发产生不可辩驳的(符合论)真理,无法建构出严密的规范体系,应当以社会科学的视角来看待生活中的法。但也有论者认为,尽管法学是生活世界的一部分,但法学并不必然要全面向经验汲取养分,法学有其特殊的逻辑,因而得以产生交往理性上的(共识论)真理,这足以证明法学是一门规范意义上的科学。应当指出,法学在狭义上指代法教义学,甚至可以说法教义学就是法学最本质的体现,而法教义学的代表又是民法教义学。因此,本文拟基于上述问题的讨论背景,来具体探讨民法教义学的科学性,以及进一步评析我国民法典结构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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