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股东查阅权的可行性分析还需考虑其自身的法律规范是否成熟及完备,以及是否具备回答集体成员查阅权落实过程中具体问题的能力。查看公司法中对股东查阅权的规定可知,其设置相对合理和完善。例如,将公司信息资料分级,一为普通,二为特殊。普通信息资料披露程度较高,股东可享有绝对查阅权。而特殊信息资料,因披露程度较低,股东需对其“正当目的”进行说明。公司法允许公司对一些非实质性条件,比如查阅时间、查阅地点等有相应的限制。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相关规定的借鉴还可取经国外有关立法。美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制较为健全,因此在《示范商业公司法修订本》中采用概括式立法模式,给予股东较为宽泛的查阅权对象范围。日本的《公司法典》给予股东的查阅权范围较窄,对象和范围都有限定。另外,日本还实施外聘会计制度,用以提高公司财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法国的《商事公司法》在股东查阅权的时间期限方面有明确的限制,允许查阅的档案范围仅限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之内。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对象仅包括账簿和文书。各国根据自身经济和制度特点制定的股东查阅权规范,对于集体组织成员查阅权的规定有丰富的借鉴意义。[12](www.xing528.com)
需要注意的是,集体成员查阅权的法律规范设置不能简单照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阅权。集体成员查阅权与股东查阅权在权利主体、义务主体以及适用条件等各方面都存在根本差异。《民法典》第264 条对集体成员查阅权的规定只是奠定了制度基础,操作细则要交由将来的特别法具体规定。在使用《公司法》中的股东查阅权为相关特别法的制定提供范本的同时,仍需逐条考虑集体成员查阅权的特殊性,要立足于对其特殊的理论框架和制度设计的理解。在未来特别法的制定中,还要注重维护成员权益,强调从法律层面为成员行使权利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发挥成员的监督作用,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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