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类型时,排除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将其归入法人一类。又在法人框架下,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法,认为其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而是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称为特别法人。在思考集体成员查阅权如何适用的过程中,可以将其特别属性另作考虑,先遵从其营利的本质从营利法人的体系中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10] 而《民法典》第264 条中规定的权利内容,包括信息公开和查阅权,均能在营利法人体系中的股东查阅权中找到参考。
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权,原因在于公司的会计报告能够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活动的财务信息,会计账簿可以反映公司经营的实时情况。赋予股东查阅权的出发点是为股东提供获得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的渠道。如有经营管理者损害公司利益,或有经营管理者偏离、违反股东意愿进行经营的情况发生,股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只有在信息对等的基础上,股东才能对公司活动进行监督,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做出符合自己真实意思的决定,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集体成员的查阅权在实践中也多数与账簿管理有关。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例,组织成员对村委会账务的了解长期局限于村委会自愿提供的材料。村委会拥有对于是否公开财务信息,以何种方式及多大限度地公开财务信息绝对强势的地位。村委会与成员之间信息不对等,村级财务会计管理人员任用的“任人唯亲”,不懂业务的人在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方面操作不规范等情况,会给成员个人利益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利益带来难以预估的风险。唯有确保组织成员的查阅权,积极发挥成员的监督作用,保证组织与组织成员之间有关集体财产信息的沟通顺畅,才能维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稳定健康发展。[11](www.xing528.com)
由此看来,集体成员查阅权与股东查阅权二者法律设置的目的和理论基础具备相似性,都以维护利益为目标,以保障知情权为手段,为集体成员的查阅权比照和借鉴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的查阅权提供了法理依据。
关于股东查阅权,目前证券法和公司法都有所提及。证券法中规定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公司法中规定股东有查阅和知情权。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股东流动性大,相比公司事务,股东更多关注股价,这与集体成员查阅权的情况不符。公司法中股东查阅权的规定,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与集体成员查阅权更为相似也更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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