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产生以下法律效果:其一,先诉抗辩权属于一时抗辩权即延期抗辩权,保证人行使该权利的后果是可以暂时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43] 若债务人经过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保证人就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其二,先诉抗辩权的功能在于暂时性的对抗债权人,并非否定主债务或保证责任,法院对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权的诉讼不得对债权人的请求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也不能判决保证人给付义务,应当判决在债务人经过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法院应作出确认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的确认判决。
【注释】
[1]周宇,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2018 级博士研究生(100088)。
[2]朱广新:《民法典之典型合同类型扩增的体系性思考》,载《交大法学》2017 年第1 期,第112 页。
[3]李昊、邓辉:《论保证合同入典及其立法完善》,载《法治研究》2017 年第6 期,第69 页。
[4]许多判决在认定成立连带保证或一般保证时,均采用此种指引规范,即只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符合本条前半段之规定,就成立一般保证,若不符合,就成立连带保证。
[5]高圣平:《担保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154 页。
[6]高圣平:《担保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156 页。
[7]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四卷》(第2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 年版,第262 页。
[8]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合同编》(下册),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第1189 页。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债法总则编·合同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27 页。
[9]有的判决认为调解书不属于排除先诉抗辩权的“审判或仲裁”范围。参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 民终6785 号。
[10]有的判决肯认了支付令属于《担保法》第17 条规定的“审判”的范围,能够排除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参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 民终942 号。但也有二审判决明确指出支付令不能排除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一审法院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一审仅依据支付令判令作为一般保证人的被告承担保证责任的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 民终243 号。类似处理另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141 号。
[11]程啸:《保证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69 页。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复字第2 号。
[1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黑民再281 号。
[1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87 号。
[1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提字第106 号。
[1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1505 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780 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民申957 号。
[1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500 号。
[1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6 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执复字第2 号。
[1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6 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民终184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3978 号。
[20]百晓峰:《程序变革视角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以〈民诉法解释〉 第519 条为中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 年第6 期,第37 页。
[21]韩明智:《执行终结手段的滥用及其规制》,载《法律适用》2008 年第9 期,第88 页。(www.xing528.com)
[22]参见高圣平:《担保法论》,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90 页。
[23]程啸:《保证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68 页。
[24]李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第117 页。
[25]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2 执异811 号。
[26]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冀民申532 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4 民终325 号。
[27]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下),元照出版公司2002 年版,第594 页。
[28]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187 号。
[29]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甘05 民终84 号。
[30]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吉08 民终1360 号。
[3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 民终16636 号。
[3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云01 民终8802 号。
[3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云01 民终8802 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1 民终20570 号。
[34]朱庆育:《民法总论》(第2 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414 页。
[35]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上册),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第299 页。
[36]张卫平:《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商研究》2015 年第3 期,第4 页。
[37]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 年版,第149~150 页。
[38]许德风:《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345 页。
[39]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 版),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419 页。
[40]参见王利明:《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 年第6 期,第7 页。
[41]参见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3 民初3020 号。
[4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025 号。
[43]程啸:《保证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7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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