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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责任及证明责任要求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存在,债权人承担合同成立及符合一般生效要件的举证责任,第三人需证明其有接受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第三人请求违约损害赔偿的,需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自身损害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第三人利益合同责任及证明责任要求

[50]在债务人违约、第三人作为原告的情况下,第三人不可避免地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与普通合同当事人相比,第三人未参与合同条款的磋商与缔结,甚至在多数情况下第三人仅有接受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而无合同文本,第三人要对合同约定内容举证证明极为困难,如何妥善安排第三人的举证责任还有待于学理上的进一步讨论。如第三人与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则有助于缓解第三人的举证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91 条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存在,债权人承担合同成立及符合一般生效要件的举证责任,第三人需证明其有接受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第三人请求违约损害赔偿的,需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自身损害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注释】

[1]吕志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8 级硕士研究生(100088)。

[2]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 年版,第583 页。

[3]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14 年版,第733 页。

[4]易军:《原则/例外关系的民法阐释》,载《中国社会科学》2019 年第9 期,第69 页。

[5]张家勇:《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意志论基础》,载《清华法学》2008 年第3 期,第101 页。

[6]参见张家勇:《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意志论基础》,载《清华法学》2008 年第3 期,第103页。

[7]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年版,第46 页。

[8]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159 页。

[9]参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四初字第15 号民事判决书

[10]参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 民初14669 号民事判决书。

[11]参见郑佳宁:《快递服务合同典型化的立法表达与实现路径》,载《法学家》2019 年第1 期,第132 页。

[12]参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2 民终920 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 民初1933 号民事判决书。

[13]参见兰西县人民法院(2018)黑1222 民初13 号民事判决书。

[14]参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民初字第04142 号民事判决书。

[15]参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 民初2332 号民事判决书。

[16]参见朱广新:《合同法总则》(第2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353~354 页。

[17]参见王利明:《论第三人利益合同》,载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编:《法制现代化研究》(第8 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第386~392 页。

[18]参见[日]我妻荣:《债法各论》(上卷),徐慧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年版,第109 页。

[19]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要义》,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第429 页。

[20]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363~364 页。

[21]袁正英:《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研究》,武汉大学2014 年博士学位论文,第96 页。

[22]参见吴旭莉:《合同第三人存在情形的实证分析——兼评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存在与否之争》,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 年第5 期,第80 页。崔建远:《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格论——以我国〈合同法〉 第64 条的规定为中心》,载《政治与法律》2008 年第1 期,第68~70 页。

[23]参见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10)卢民二(商)初字第670 号民事判决书。

[24]如出租人为承租人利益而与钢琴家邻居约定,夜半不得奏乐。我们仍可设计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但难有真实案例。

[25]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新修订1 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215 页。

[26]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470 页。(www.xing528.com)

[27]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第597 页。类似观点参见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394 页。

[28]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703~704 页。

[29]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第60 页。

[30]参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商初字第00604 号民事判决书。

[31]违反性道德、婚外赠与类案件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存在争议,如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法院(2001)泸民一终字第621 号民事判决书,学界中存在较多观点与该判决意见相左。

[32]参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 民初625 号民事判决书。

[33]《法国民法典》第1121 条: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是为本人订立契约的条件或者是向他人赠与财产的条件时,亦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契约;如果第三人表明愿意享有该契约之利益,订立契约的人不得取消之。《日本民法典》第537 条第2 款:于前款情形,第三人的权利,于其对债务人表示享受契约利益的意思时发生。

[34]《德国民法典》第333 条:第三人向立约人拒绝因合同而取得权利的,该项权利视为未被取得。《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882 条:第三人拒绝自合同中取得的权利,则该权利视为自始没有取得。

[35]《民法典》第140 条第2 款: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典型的例子还有《民法典》第145 条、第171 条。

[36]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要义》,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第471 页。

[37]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197 页。

[38]王利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载《云南社会科学》2020 年第1 期,第84 页。

[39]参见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702 页。

[40]参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0)都商初字第0246 号民事判决书。

[41]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16 年版,第255~256 页。

[42]参见杜景林:《我国合同法买受人再履行请求权的不足与完善》,载《法律科学》2009 年第4期,第154 页。

[43]参见缪宇:《论买卖合同中的修理、更换》,载《清华法学》2016 年第4 期,第92 页。

[44]参见韩世远:《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载《中国法学》2007 年第3 期,第189 页。

[45]参见崔建远:《退货、减少价款的定性与定位》,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4 期,第95 页。

[46]参见金晶:《 〈合同法〉 第111 条(质量不符合约定之违约责任)评注》,载《法学家》2018年第3 期,第189 页。

[47]参见刘承韪:《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规则》,载《法学研究》2013 年第2 期,第85 页。

[48]王利明:《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载《中国法学》2017 年第2 期,第35 页。

[49]叶金强:《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1 年第4 期,第75 页。

[50]参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2)石民初字第5915 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 民终972 号民事判决书。

[51]参见宋朝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年版,第92 页。

[52]参见袁正英:《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研究》,武汉大学2014 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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