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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生效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4]由于涉及第三人因素,本款的生效需要检视基础合同与第三人约款的效力,基础合同与第三人约款的生效为本款的一般生效要件,第三人接受合同利益系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发生要件。《民法典》第143条从正面规定了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基础合同符合该条规定且没有其他无效事由的,则基础合同合法有效。因此,第三人作出接受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是第三人的权利发生要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生效

[24]由于涉及第三人因素,本款的生效需要检视基础合同与第三人约款的效力,基础合同与第三人约款的生效为本款的一般生效要件,第三人接受合同利益系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发生要件。二者并非层层递进的关系,而是效果的叠加使得整体上第三人利益合同生效。

1.一般生效要件

[25]合同的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过审查后而做出的肯定性结论,也是当事人各方为满足其需要“寻找”法律上的依据和支持,使自己的意思符合已上升为法律的国家意志的结果。[29] 因此,本款的一般生效要件针对的是法律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评价。

[26]首先,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基础合同需合法有效。《民法典》第143条从正面规定了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基础合同符合该条规定且没有其他无效事由的,则基础合同合法有效。基础合同的效力瑕疵势必影响整个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实践中有判例显示,因缔约当事人约定的基础合同无效,致使第三人利益合同整体上归于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受益人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该案当事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保险合同整体上无效。[30]

[27]第三人约款本属合同内容之一部,如基础合同有效,第三人约款无效,合同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此时第三人利益合同已丧失其目的,去除第三人约款则与普通合同无异。因此,除了检视基础合同是否存在效力瑕疵,我们还需对第三人约款的效力进行审查,该约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如在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某高官以受贿所得为其情妇及私生子设立信托基金,其中基础信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1 条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信托目的的第三人约款则有违反公序良俗之嫌。[31]

2.第三人的权利发生要件(www.xing528.com)

(1)第三人需有接受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

[28]第三人作出接受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之前,虽然合同已经符合一般生效要件,但仅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合同整体上尚未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因此,第三人作出接受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是第三人的权利发生要件。

[29]向第三人给付利益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根本目的,赋予第三人给付请求权是实现该目的的有效手段,如第三人拒绝接受合同利益,则合同失其根本目的,此时合同当事人可能退回至合同磋商阶段,甚至再无缔结合同之必要。综上所述,基础合同、第三人约款不存在无效事由,第三人接受合同权利,前者使得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得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后者使得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生效,二者同时满足得有整体上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生效。实践中有裁判观点认为,夫妻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且作为第三人的子女无须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即可独立地提出给付请求。[32] 这是《民法典》颁布前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误读、误用而作出裁判的案例(段码35、36),关于本款是否须有第三人接受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应该正本清源,形成统一认识。

(2)接受合同权利的方式及其效力。

[30]第三人作出接受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为有相对人之单方行为,既可向债权人为之,也可向债务人为之,均可使得合同对其本人产生效力。该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默示方式作出,甚至依本款的规定,第三人的沉默亦可拟制为接受合同权利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作出该意思表示前,学理上认为双方当事人仍可撤销、变更合同,但受益之意思表示一经生效,则有固定第三人权利的功能,将合同的拘束力贯穿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之间。此外,第三人自受领意思生效,则对合同之履行享有履行利益及信赖利益,债务人对其负担给付义务,如遇合同履行情况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动,债权人、债务人都对第三人负有诸如通知、保密等附随义务。当然,第三人也负担协助履行、及时受领等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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