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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合同一体适用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规定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1]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我国法上并未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本款作为合同编通则中的条文,应对民商事合同一体适用。本款作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一般性规范,民事特别法、商事单行法可在本款的基础上另作规定,无特别规定的应回溯至本款加以适用。法官需负担额外的论证义务,况且在同类型案件中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类案不同判,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新设本款有助于裁判机关统一认识、解决纠纷。

民商事合同一体适用与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规定

[11]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我国法上并未区分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本款作为合同编通则中的条文,应对民商事合同一体适用。事实上,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已经在商事交往中有所应用。例如,司法实践中有裁判观点认为,公司股东之间达成的股东向目标公司增资的协议,是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 条第1 款的规定都体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9] 有法院认为,人身保险合同是典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参与合同缔结,但其享有独立的以保险金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于保险合同条件成就时得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10] 在其他典型的商事合同关系中,如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信用证关系中的受益人等,都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具体应用。本款作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一般性规范,民事特别法、商事单行法可在本款的基础上另作规定,无特别规定的应回溯至本款加以适用。

[12]本款的新设是对社会生活需求的回应,第三人利益合同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普通民事交往中。典型的,如快递服务合同中作为利益第三人的收件人,理论上认为收件人也享有独立但受限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11] 夫妻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有法院在判决说理中认为此类条款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关系,[12] 有裁判观点进一步地认为子女可以父母为被告,直接请求其履行协议内容,[13] 然而也存在否认该条款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观点;[14] 再如父母为子女订立的教育服务合同,同样有观点认为非缔约主体的子女作为第三人获得了合同项下的权利。[15] 从司法实务来看,由于《合同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留白,致使法官或对《合同法》第64 条作扩张解释,或依民法理论解决此类民事纠纷,但效果都不甚理想。法官需负担额外的论证义务,况且在同类型案件中出现了截然相反的观点,类案不同判,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新设本款有助于裁判机关统一认识、解决纠纷。(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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