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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解除制度的优势-法大研究生2020年第2辑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将迟延后定期催告无果拟制为根本违约虽然有助于提高案件结果的可预见性,但一定程度上可能牺牲个案正义的精准。综上,本项的规范目的为:将“合理期限经过仍无结果”拟制为根本违约,以替代本款第4 项的门槛作用,以提供更清晰的判断标准,方便当事人对合同拘束力的命运有稳定预期,以实现解除权的两个规范功能:防止过分苛求债权人、方便债权人从速进行替代交易,提高效率。

定期解除制度的优势-法大研究生2020年第2辑

违约严重程度标准在迟延时有相当之不确定性:裁判者将在个案中逐一审查其他救济手段是否提供了充分保护,这既增加了司法审查的难度,也使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加重。第3 项的存在则提供了一个操作性更强的标准:部分取代第4 项的“严重程度”标准,作为违约解除权的门槛,防止解除泛滥反遭不经济;为普通的迟延上升为“根本违约”提供一个拟制标准,降低债权人证明根本违约的难度。[8]

不过,判断标准的明晰亦非天然正当。“根本违约”属于开放性的一般规范,其内涵的不确定性会使裁判结果不可预期,甚至鼓励投机性诉讼。但私法对行为可预期性的要求并不像刑法那样严格,一般规范也有其优点:可以接纳社会评价,有助于法律续造;[9] 裁判者可以考虑具体情事,精准实现个案正义[10] 迟延解除中,个案衡量解除究竟是否更为效率,当然能更精准地实现规范目标。个案正义的精确和法律适用的安定是立法者需要寻找的平衡点;法律适用的难度和不确定性,私法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容忍。可见,将迟延后定期催告无果拟制为根本违约虽然有助于提高案件结果的可预见性,但一定程度上可能牺牲个案正义的精准。这种取舍是否正当,尚需进一步追问

只不过,迟延解除制度有它的特殊性。如前所述,迟延场合的解除权其正当性有二,一则避免过分苛求债权人,二则提高交易效率。然而,前述解除救济手段是否“合乎比例”的标准需要比较其他救济方式的可用性以及解除带来的不利益。两者在不同个案中可能千差万别——例如,同为厂房租赁合同,一个许多重型设备已经运抵的承租人支出的返还占有成本将远高出另一个仅有少数便携工具的承租人。假设两名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金额和迟延期间均相同,由于解除代价的差异,裁判结果也可能不同。对出租人而言,若要预知解除的请求权能否得到支持,就必须仔细调查债务人的清算返还成本,再比较解除的代价和其他救济方式带来的负担之间孰轻孰重。而这一调查负担,对债权人而言,又何尝不是一种苛求呢?若债权人难以知晓合同拘束力命运如何,其将因恐于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敢从速从事替代交易,而选择等待漫长的诉讼裁判结果;此时,解除又何以发挥防止损害的扩大功能?可见,仅有“合比例”这一抽象标准不足以发挥解除的规范目的;为了保证当事人对诉讼结果有事前预期,须适当牺牲个案正义,换得标准的明晰。(www.xing528.com)

综上,本项的规范目的为:将“合理期限经过仍无结果”拟制为根本违约,以替代本款第4 项的门槛作用,以提供更清晰的判断标准,方便当事人对合同拘束力的命运有稳定预期,以实现解除权的两个规范功能:防止过分苛求债权人、方便债权人从速进行替代交易,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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