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承韪[1]
首先,应当说评注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法典化法域的最重要的法律工具书。[2]再者,评注取向服务于法律适用,注重梳理司法实践情况,进而能容纳更多的司法判决状况,因此,在成文法法域,尤其是法典化法域,法律评注的功能与作用具有普适性。[3] 以民法典评注为例,民法典是民事法律规范的典范,具有高度的抽象与技术性,民法典的规范萃取自市民生活,但又经过立法者、法律专家的概括抽象,因此,民法典中的法律规范无法与具体的市民生活一一对应。欲要适用民法典作为裁判规范或行为规范,就必须通过解释适用,才能实现民法典适用于市民生活。这就导致了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的境地,而评注却是最好的法律解释素材。
评注是基于法律的“可评性”,即需要有一部具有较高立法技术的法律文本或法典。2020 年5 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技术的集大成者,是一部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可见,我国的《民法典》是一个相对完备、稳定的法源体系,是一部可评性极高的评注标的。随着我国跨入法典化时代,民法的立法论研究将告一段落,而民法的解释论将从幕后走到台前,探求中国民法解释论的新发展将成为法典化时代民法研究的主流。民法的解释论,是通过解释既存的民法规范而形成的理论,其目的在于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民法规范。[4] 法典评注或法律评注是注释法学的产物,而法律解释是注释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解释学是法典评注的主要研究方法。
民法典条文的评注是法律共同体都应当参与的。在德国,评注是学者最引以为傲的成就之一,无论学术地位多高,均以参与评注撰写为荣,受欧洲法律文化影响的亚洲国家亦是如此。[5] 当前我国民法典评注的参与者主要是民法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将来还应当鼓励实务部门的专家,尤其是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仲裁工作的仲裁员以及从事民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参与其中。在此,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无论是法学研究生还是法学本科生更应当积极地参与到法律评注中去。在我看来,法学生学习评注或研习评注的写作具有较大的意义:
第一,当前法学院中培养的法学生将来都是我国法治事业的中坚力量,培养学生正确适用法律与准确解释法律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此,我认为,鼓励学生学习评注或研习评注的写作有利于促进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对法律解释的学习,为其在将来从事法律工作时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欲要学习评注或研习评注的写作就必须从民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开始学习,尤其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法条的规范结构、民法解释学的基本方法,构建民法的逻辑观、体系观。让学生们带着学习评注或研习评注写作的目的学习民法基础理论及其周边知识,实现“以研代学”,促进学生主动学习,有力补充“教科书填鸭式”的课堂教学模式的不足。如此,更有利于法学院开展民法教义学教学,鼓励更多的法学生以更大的热情学习民法、研究民法,提高创作能力,评注写作练习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民法学习方式。
第三,当前许多学生的论文都涉及立法建议,有些建议不乏新颖之处,然而大多数的立法建议是没有经过深入论证的,至少在立法可行性方面的论证是极其薄弱的,甚至许多学生觉得写论文不提出立法建议,论文就失去价值了。许多立法建议如同“空中花园”一样,不顾立法成本与司法实践,不顾逻辑自洽与体系融贯,这是十分“任性”的。因此,我认为,当前我们更应当提倡与鼓励学生进行解释论的研究,指导学生撰写论文应以法律解释的方法获得可靠的结论,而研习评注写作正有助于科学的法学方法论的养成。
总的来说,在法典化时代,任何法律共同体的成员都可以参与民法典的评注,我尤其鼓励学生参与民法典评注的学习与写作研习。本次《法大研究生》法律评注栏目带来了五篇青年学子的作品,这是第一次公开出版的学生评注,也是一次富有勇气但不失严谨的尝试。在此,作为本次法律评注栏目的指导老师,我衷心希望《法大研究生》法律评注栏目能够越办越好,希望越来越多的法学学生能够参与到评注写作中来。(www.xing528.com)
【注释】
[1]刘承韪,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00088)。
[2]笔者尚需说明的是,如果说德国式评注模板是狭义的评注,那么突破德式评注模板,从评注的工具功能的角度观察,评注的外延可以扩展至美国法中的“法律重述”(Restatements of Law),即可认为法律重述是广义上的评注。美国法律重述的性质介于法典法(制定法)与判例法之间,是一种类似于法典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文件,但尽管如此,重述所具有的权威性还是与制定法和判例法有着较大区别。重述之约束法院的权威性虽然远远高于一般论著的权威,但却没有达到直接约束法院裁判活动的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权威程度。通常认为,法律重述的“约束力”在于权威性,权威性又来自于重述具有高度的说服力。判例法、制定法以及法律重述形成了相互汲取、相互影响的局面。参见刘承韪:《美国合同法重述:徘徊于法典法与判例法之间》,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6 卷),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276~303 页。为了弥补普通法的缺陷,美国法律研究院得以成立并通过法律重述进行改革,法律重述从最初的9 个领域扩展至21 个领域。美国的法律重述以条为基本单位,每一条通过黑体字规则、评注、例证与报告人注释阐明具体规范。对此,李昊教授认为,这些清晰明确的规则成为美国的重要法律渊源,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共同体的发展产生了积极而广泛的影响。在评价上,对美国法律研究院及其重述工作既有赞美之声,亦不乏指责其激进或保守的批评。从比较法上看,德国的法律评注与美国的法律重述在价值取向上都体现了对法律体系与法律共同体的追求,两者的工作方式与成果对于即将实现法典化的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参见李昊、徐海雷:《美国法律重述鸟瞰》,载《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0 年第2 期,第45 页。
[3]张双根等:《对话:中国法律评注的现状与未来》,载《中国应用法学》2017 年第2 期,第163 页。
[4]韩世远:《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载《人民法院报》2005 年5 月18 日,第B1 版。
[5]朱庆育:《民法评注流水账(代序)》,载朱庆育主编:《合同法评注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年版,第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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