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运行“越界”与第三方的不当介入均会造成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减损,前者是政府直接行使克减权引起的,后者则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导致公民权利遭受过度侵害。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确诊病例应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官方基于防控需要可以将信息中的活动轨迹等向社会发布。这样的信息披露不致造成了患者的私人生活安宁受损的问题,手段和目的的效果并未超出一定比例,因此可以说是在合理限度之内。而患者的医疗信息则不同,医疗信息属于性信息[26],与个人尊严的联系十分密切,因此医疗信息的泄露极有可能对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为了帮助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患者的病例可能被提供给相关机构予以分析研究,其治疗情况被纳入疫情数据监测系统并向社会公开,相应来说,确诊病例对与自己相关的医疗信息的自主决定权就会遭到减损。如果这种克减能够帮助政府加快疾病治愈工作的进程,根据权利内容来判断,遭遇限制的应为个体对隐私性信息的自主决定权。而隐私权又是以防止个人隐私信息被不正当公开为权利内涵的,那么此时被克减的应为个人信息权,而非隐私权。[27]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隐私性信息的敏感性较高,处理不当很有可能转化为对于私人生活的安宁与私密性的侵害。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力较高、传播速度快,目前核酸检测“假阴性”的现象又时有发生。面对疫情,民众意识到自觉防护隔离重要性的同时对于疫情的恐惧也持续升温。因此,对于不幸感染的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此种情形下如不妥善管理患者的个人信息,极有可能将其置于饱受歧视的尴尬处境,例如疫情中由于人工智能技术障碍造成的信息泄漏、疫情防控报道中对于患者信息的不谨慎处理。以上列举的两个例子中,都须考虑有无第三方介入的情形。假若并无第三方介入的因素,患者隐私请求权所对应的义务主体应当为克减权的行使者,按照狭义的比例原则公民权利遭受过当侵害的缘由是公权运行超出了必要限度。(www.xing528.com)
然而,如果这里存在第三方介入,以某媒体对治愈率进行报道时播放了未经处理的患者影像资料为例,该媒体的行为是造成负面作用加剧的主因。这时,患者的隐私权受损应当如何处理?由于信息获取路径的正当性,权利人很难通过刑法路径实现权利救济。从民法角度来看,患者须承担隐私权遭受侵害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媒体存在过错。这种情形中,损害结果多以精神损害为主,即便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撇开维权成本不谈,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也极难确定。倘若患者行使物上请求权,由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媒体传播特点,欲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排除妨害是不容易的。因此,进一步优化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救济路径有利于对公民权利进行更为周延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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