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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则:法治的法大研究生(2020年)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后,比例原则的运用并不会对立法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以立法权受侵害为借口否定其宪法性原则的地位是不恰当的。比例原则确实经常被适用于司法领域,但并没有证据表明这与立法权遭受侵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此时,审查是为了保障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预防立法权被滥用,因此应对比例原则的宪法性予以承认。

比例原则:法治的法大研究生(2020年)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各国政府相继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所采取的封城、公共场所须配戴口罩、公布确诊病例轨迹等措施一定程度上对公民权利形成了限制,有观点将之视作新自由主义发展中的阻碍。但在更关注个人福利的新自由主义政策中也包含着一个重要的强制性因素—— “惩罚那些不按规则比赛的人”[20]。这其中的“规则”也意味着其倡导的并非是完全脱离政府干预的状态,只不过关注重点从集体转变到了个人利益。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克减并不等同于对某些个体的放弃,而是在不同的利益之间做出了价值选择,这就需要比例原则发挥作用——这里提到的比例原则指的是广义的比例原则。

1.比例原则的法律定位——宪法性原则

广义的比例原则强调手段与目的的协调一致,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狭义的比例原则三层内涵,即通常所说的三阶理论。[21] 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干预与公民权利保护的背后是公益与私益的平衡,涉及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这组关系的运行状态不可避免地影响着社会稳定及人权保护的效果,而人权身处于宪法所维护的价值体系之中。因此,比例原则的法律定位决定了其是否有资格调节紧急状态下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在1958 年德国药剂师执照案中,联邦宪法法院对比例原则的引用让其地位从行政法原则上升到宪法性原则。但是,不少学者否定这种地位上升的观点,认为即使比例原则为宪法法院所援引,但是其并未为宪法规范所规定且此前多被应用于司法领域中,将其视为宪法性原则将对立法权造成侵害。[22]笔者认为,应当对比例原则的宪法性原则地位予以肯定,理由如下:

首先,比例原则虽然未被明文规定于宪法条文之中,但是其调整对象均为宪法所保护。比例原则期望达到手段与目的的协调,从而使各价值间的关系达到最优状态。例如“药剂师执照案”中对于依法治国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平衡,体现了法治原则是任何一个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法基本原则,“法治”同时也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运行,公民权利保护当然也是各国宪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二者均为比例原则运用时的重要价值导向。因此,比例原则是符合宪法精神,并能够从宪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

其次,从适用范围来看,广义的比例原则不仅能够在行政法领域发挥作用。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民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都能证明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所以它的法律定位不应仅仅局限于某一特定的部门法。

最后,比例原则的运用并不会对立法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以立法权受侵害为借口否定其宪法性原则的地位是不恰当的。比例原则确实经常被适用于司法领域,但并没有证据表明这与立法权遭受侵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以合宪性审查为例,审查机关当然有权对立法活动进行审查。此时,审查是为了保障立法活动的顺利进行,预防立法权被滥用,因此应对比例原则的宪法性予以承认。(www.xing528.com)

2.“三阶理论”在紧急状态中的作用

既然肯定了比例原则的宪法性,那么通过其来实现对宪法中某一关系的调节显然是可行的。“三阶理论”不仅可以平衡紧急状态下的公权运行与公民权利保护,还能够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评价。

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为“采取的措施(手段)有助于或能够达成目的,且措施(手段)正确”[23]。根据前文对于紧急状态的讨论,这就要求政府采取的限制措施是能够或有助于维护国家统一、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的,以此来保证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联性。而且,适当性须同时包括手段适当与目的适当,也就是说以合法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或者通过非法手段实现合法目的都是不可以的。这一方面对国家克减行为提出了更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紧急状态的启动是以正确的价值导向为前提的,即使利维坦式的国家也需要考虑人民的福祉。[24]

必要性原则要求在能够使用多种手段达到同一目的时,所选取手段侵的害性一定是众多措施中最小的,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两害相权取其轻”,紧急状态中政府干预对公民正当权利的不利影响应当被控制到最低。以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为例,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之间孰轻孰重并不难判断,且只有遏制住疫情才能更好地维护私益。由此,在无其他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国家为防止病毒大范围扩散,公布确诊病例隔离前的活动轨迹与部分信息的举措是无可非议的,是依靠客观情况和实际经验做出的正确判断。

在紧急状态下,公益与私益的选择尤其重要。在肯定权利的效力位阶存在的前提下,各国应对措施中的护权或限权清单事实上就属于对于权利位阶或者说权利重要性的考量。狭义的比例原则对于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成比例的要求,换言之就是对“目的所产生效果(作用)和手段引发的副作用是否明显超出比例之外”[25] 的判断。权利的位阶越高,公权能够对其形成的损害就应当越低。以人权为最高价值追求的狭义比例原则在防治公权滥用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前文中讨论过各项法律对于紧急状态下不得被限制的权利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在此种情形下要求确诊病例如实汇报自己的移动轨迹、自觉接受隔离确实对于公民的隐私权、身体自由权等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判断政府行为是否过当,就应当考虑这种限制手段的副作用与对公共安全的维护效果是否处于合理的比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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