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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大研究生(第2辑):紧急状态界定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此,“紧急状态”取代了此前一直使用的“戒严”一词。可见,适用戒严制度的紧急状态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无疑,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均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会对国家安全产生不利影响,且须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因此,突发事件并不必然引发紧急状态的启动。据此,紧急状态与突发事件的概念外延并非是完全重合的,这也造成了其作为国家应对紧急状态时的主要依据,无法周延地兼顾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2020年法大研究生(第2辑):紧急状态界定

紧急状态的类型和程度具有不可预测性,其发生的时间、地点通常也并不具备规律性,故难以预见国家遭遇紧急状况时将采取怎样的措施予以应对。从本质上看,其概念界定是存在“弹性空间”的。各国对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常见于其宪法或其他国内法中,我国于2004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6 条中首次对“紧急状态”进行了明文规定,却仅明确了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归属,并未进一步阐述其内涵。自此,“紧急状态”取代了此前一直使用的“戒严”一词。但这并不意味着戒严制度的消失,戒严制度长久以来始终作为我国应对紧急状态时的“应有之义”存在着。199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以下简称《戒严法》)出台,根据该法第2 条的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可见,适用戒严制度的紧急状态具有较强的政治性。

此外,自2007 年颁布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一直被视为我国应对紧急状态的重要依据,该法第3 条将突发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无疑,突发事件与紧急状态均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会对国家安全产生不利影响,且须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根据文义解释法,紧急状态下危害结果与可能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事由在一定时期内应当处于持续的状态。而突发事件则强调事件发生的突然性,这就意味着事件本身及其危害结果可能是已然发生的,也有可能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将处于持续状态的。因此,突发事件并不必然引发紧急状态的启动。同时,《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也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将前述四类突发事件进行了级别划分,结合ICCPR 第4 条中对于“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的要求来看,紧急状态须具备严重危害性。据此,紧急状态与突发事件的概念外延并非是完全重合的,这也造成了其作为国家应对紧急状态时的主要依据,无法周延地兼顾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考虑到《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紧急状态立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在未来的修法活动中应对其在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予以重视。(www.xing528.com)

紧急状态的发生导致克减条款被纳入国际社会关于国家裁量权的法律编纂之中[3],作为政府克减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对紧急状态的概念进行清晰地界定是极为重要的。紧急状态的发生并不具有规律性或周期性——可能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发生,也可能在任一时间段内发生。以本次对全球都造成严重影响的新冠肺炎疫情为例,疫情在不同地域、不同时间所显示的特征或性质是存在差异的。因此,“僵硬”地分类列举具体的紧急状态类型对其进行定义是行不通的。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ILA)曾指出,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事件为“紧急状态”的做法是不可取的。[4] 结合各国际公约与各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二元结构”或“多元结构”下“紧急状态”的范围较为狭窄,[5] 难以在实践中进行直接匹配适用。未来,我国在界定紧急状态时,不妨从其紧迫性与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入手进行概括,规定实践中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判断其是否属于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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